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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发布规则
日期:2018-07-20    阅读:23,760次
浙江省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发布规则

(2014年7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处分信息发布对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维护和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形象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业处分信息是指,浙江省各级律师协会对其会员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处分的基本情况,包括会员名称(姓名)、执业机构、违规行为、处分种类等基本内容。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行业处分信息发布是指,将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已生效的行业处分信息分别以文件形式或其他方式在业内外公布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会员受到行业处分的,各级律师协会应当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发布至各律师事务所;其中会员受到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应当在浙江省律师协会门户网站“神州律师网”上予以发布,并可以在浙江省律师协会发行的刊物《浙江律师》上刊登。
司法部、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行业处分信息公布有其他要求的,各级律师协会应遵照执行。
第六条  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和义乌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其会员受到行业处分的信息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并在生效后予以发布。
第七条  发布在各级律师协会门户网站上的行业处分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变更的,相应的律师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并予以说明。
第八条  浙江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律师行业处分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监督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和义乌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立即生效。已经发布的有关行业处分信息发布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姚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