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丽律处字〔2024〕第004号
被处分人:钟丰恺,男,畲族,中共党员,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1202110294809。
被投诉人: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欣。
关于被处分人钟丰恺在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实施了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丽水市司法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钟丰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钟丰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本会受案后已按照有关规定向钟丰恺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钟丰恺自愿放弃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关于被投诉人,刘某甲、林某某投诉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未尽到监管工作,给不是其所的执业律师提供办公场地并可以办理案件。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丽水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3年9月18日,钟丰恺接受委托,收取费用5000元,代理原告刘某甲、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明知原告出借的60万元款项为房屋抵押贷款、具借人实际为刘某乙的情况下,以案件胜诉概率大为由,指使、诱导原告隐瞒事实,将60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陈述为自有资金,提交以陈某某、叶某某为被告的起诉状及事实不符的证人证言,并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
丽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查明:现场勘查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并未发现律所存在金某秋律师的工作牌、提供办公室等相关涉及金某秋律师在律所办公的情况。
本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而钟丰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浙江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业处分。
综上,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会纪律委员会讨论并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刘某甲、林某某投诉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事宜予以撤销案件。
给予钟丰恺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处分。
丽水市律师协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