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 水 市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丽律处字〔2021〕第5号
被处分人:陶松生,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丽大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1201310306914。
关于陶松生律师在法官离任后两年内违规从事律师执业的情况,经丽水市司法局移交,本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7月23日对陶松生违规行为决定立案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向陶松生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陶松生自愿放弃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在2012年1月20日到2014年1月19日,陶松生律师从某县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在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了(2013)丽南莲民初字第101号案件1件。在纪律委员会调查过程中,陶松生律师主动接受调查,积极配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莲都区司法局关于陶松生律师违规执业的调查报告;
2.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
3.莲都区司法局向某县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
4.某县人民法院关于某法院离任干警陶松生的调查情况;
5.案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6.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南莲民初字第101号判决书
7.调查员对陶松生所做的《调查笔录》;
8.陶松生出具的《执业情况说明》。
本会认为,陶松生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陶松生未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在核查时发现其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在纪律委员会调查过程中,陶松生律师主动接受调查,积极配合。
综上查明的事实、证据,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九)项的规定,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讨论并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陶松生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丽水市律师协会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