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 水 市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丽律处字〔2021〕第4号
被处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五洲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1198910260421。
关于刘旭波律师违反利益冲突一案,司法行政机关于2021年9月15日转交本会办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本会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按照有关规定向刘旭波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刘旭波自愿放弃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刘旭波从1983年9月至1988年7月在某县检察院工作,曾任助理检察员。2016年11月1日后,刘旭波在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以律师身份担任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8件(不包括个人案件、代立案案件、转办案件、同案)。在今年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中,刘旭波主动提交自查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关于刘旭波律师违规执业的调查报告;
2.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
3.《刘旭波承办刑事案件情况表》;
4.刘旭波本人的执业情况说明;
5.调查员对刘旭波所做的《调查笔录》。
本会认为,刘旭波律师从某县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综上,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讨论并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刘旭波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丽水市律师协会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