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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视域下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检视与优化
作者: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 曹方颉   日期:2023-01-06    阅读:1,030次
      【摘  要】非同质化通证系区块链技术下的一个新兴应用场景,我国就其流转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推动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健康发展,应充分检视流转过程中的风险,并以风险控制为重心,着力完善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相关规范,引导监管层面、平台层面及主体层面全面优化。本文聚焦当前我国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痛点,就流转过程风险控制与机制优化提供思路,助力构建良好的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生态。
     【关键词】非同质化通证;流转;风险控制;机制优化
      引言
      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对我国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同志也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一文中指出,发展数字经济要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①。非同质化通证作为区块链革命新成果,其流转是数字经济的新兴产业与有益尝试,应当予以充分把握。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发展释放了利好信号:其一,非同质化通证的机能与《意见》“将凝结文化工作者智慧和知识的关联数据转化为可溯源、可量化、可交易的资产”②的任务内容高度吻合;其二,非同质化通证多指向文化作品,其流转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在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亦显现出潜在价值,符合《意见》“要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在文化数据加工、交易、分发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③的规划。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前景光明。
在此背景下,我国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势必迎来发展高峰,亟待法律职业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协同解决其发展痛点。笔者将结合国内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现状初步检视其路径及风险,并尝试就风险控制与机制优化提出建议。
      一、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界定与研究背景
    (一)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界定
      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NFT)是区块链技术的一项创新应用,其本质是区块链上用以表达特定数字内容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具体表现为一组指向被存储的特定数字内容的哈希值或链接,所指向的底层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游戏等。非同质化通证具有稀缺性与唯一性,不可替换亦不可拆分,上述特性体现了其“非同质化”的内涵。
      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指非同质化通证在流通过程中的周转,实质上系以数字化内容为标的的财产权益周转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非同质化通证的交易、互易、赠与等。非同质化通证主要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流转,形式上表现为非同质化通证关联的底层智能合约的主体变更。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全过程被写入区块链且不可篡改,流转实现后持有人对外公开显示为非同质化通证的唯一所有人,对非同质化通证享有排他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
    (二)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研究背景
      1.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发展动态
      2021年,国内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生态圈初现。数字藏品领域是非同质化通证落地最快的应用场景之一④,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度国内数字藏品流转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平台)仅为38家⑤,直至2022年2月份流转平台尚为100多家,但截至2022年6月15日流转平台已超过500家⑥。近期国内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平台数量增长迅猛。
      另据统计,2021年度国内各流转平台发售非同质化通证约456万个,总发行量市值约1.5亿元⑦;但仅2022年5月份,流转排名前五十的流转平台当月销售量已超过500万个,销售额超2亿元⑧;据某研究院测算,2026年我国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市场规模将达300亿元⑨。国内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规模呈爆炸式增长。
       2.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监管动态
       现阶段针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监管主要为行业自律监管,但政府监管的力度业已有加强趋向。
     (1)2021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等机构共同发布《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提出要强化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行业自律监管,要防范洗钱风险、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流转过程中要保护知识产权及消费者权益。
     (2)2022年3月29日,微信公众平台对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流转公众号及小程序进行规范化整治:1)要求涉及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交易的公众号提供其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作证明作为资质证明,且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审核;2)强调微信公众平台暂不支持公众号就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提供二级交易;3)明确微信公众平台对于小程序暂只支持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赠与,未开放交易和其他多级流转。非同质化通证违规流转的,将导致小程序封禁或下架。
      (3)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倡议》认可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具有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的价值,主张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充分发挥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正面作用,强调在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过程中应从严防范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明确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倡议》还提出,非同质化通证流转不得以虚拟货币计价结算,流转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应实名认证,且流转应当“去金融化”。
      (4)2022年4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过程中投机炒作、滥用技术、盗用版权、虚构价值、交易不规范、潜在金融化等系列问题以及欺诈、传销、洗钱、非法集资等风险进行了警示;并提出流转平台应当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承担监控、管理和引导的职责。
      (5)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作出《关于防范NFT违规风险的提示函》,要求福建省交易场所不得未经批准从事非同质化通证交易,不得未经批准发展其他机构违规开展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活动,亦不得违规变相参与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活动。这意味着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过程中的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潜在连锁风险已经引起政府重点关注,不排除政府在提示风险后直接干预⑩。
      (6)2022年6月8日,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发布《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暂行)》,明确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流转业务,或进场后承诺不再从事相关业务。
      3.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法治趋向
      2022年5月26日,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主题为“以法治创新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数字经济法治论坛召开,就“数字经济法律问题的司法回应”等议题深入研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表示,要促进完善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
      根据周强同志就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主要举措的主旨发言,结合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监管动态,可以推求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法治发展趋向:一是要围绕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司法需求,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完善,强化流转规则指引;二是要审慎审理“胖虎打疫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首批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涉非同质化通证案件,定期发布涉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并发挥典型裁判示范意义;三是要深化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法治问题研究,加强立法机关、法院、研究机构交流合作,推进立法、司法工作与学理研究深度融合,共同研究解决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是政府法治监管力度逐步加强,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监管模式逐渐由行业自律监管向政府、行业双中心协同法治监管转变。
      二、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路径与风险
    (一)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路径检视
      非同质化通证发行方、流转发起方、流转相对方等流转参与主体(以下简称流转主体)依托流转平台,通过智能合约实现非同质化通证的铸造及流转。具体路径如下:

      图1 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路径


      1.非同质化通证铸造
      指区块链初次制造和记录非同质化通证。具体表现为发行方直接创作作品或取得作品创作者授权后,将底层作品及相关信息上传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平台,经哈希算法计算将作品转化为特定哈希值,然后将哈希值、发布方、时间戳等信息写入智能合约,进而生成非同质化通证。严格而言铸造本身并非属于流转过程,但由于铸造是流转实现的前提条件,且发行方对被铸造的底层作品是否具备相应权利直接影响后续流转的效力与风险性,故铸造环节也应纳入流转检视范围。非同质化通证流转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多源于该阶段。
      2.非同质化通证交易
      指流转主体以货币为媒介实现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包括一级交易与二级交易。交易形式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寄售、盲盒等。
    (1)一级交易指发行方通过流转平台设定交易条件,如确定非同质化通证的定价及发行数量等,并选择交易的底层智能合约,交易相对方通过支付对价触发预设条件,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并实现交易,交易相对方在流转平台上公开显示为非同质化通证持有者的过程。
    (2)二级交易指流转主体通过一级流转(包括买受、受赠、互易等)取得非同质化通证后,又以交易发起方的身份在流转平台上重新定价并再次发起交易,实现底层智能合约的主体再次变更的过程。
非同质化通证流转中的洗钱、炒作、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多发生于该路径。
      3.非同质化通证赠与
      指非同质化通证所有人以无偿转让的形式将非同质化通证赠与特定的受赠人,受赠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赠与的,触发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在区块链上生成新的所有者(即受赠人)信息的过程。若受赠人不接受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赠与的,非同质化通证退还,流转未成就。
      赠与同样包括一级赠与(主要形式为“空投”,即流转相对方直接从发行方处无偿取得非同质化通证)和二级赠与(又称“转赠”,即标的非同质化通证已经一次及以上流转后再次无偿转让)。就该流转路径应重点关注“二级赠与”是否存在私下通过虚拟币给付对价逃避监管的情形。
      4.非同质化通证互易
      指两个以上流转主体通过流转平台,就各自所有的非同质化通证进行交换,并在区块链上完成登记公示的过程。非同质化通证的互易无须等价,仅需流转主体主观层面达成合意,故以该路径实现流转可能出现各方交换的非同质化通证市值差异较大的情形。
      5.其他流转路径
      除上述现阶段流转平台业已开发的流转路径外,还有非同质化通证租赁、使用借贷等尚待发掘的流转路径。
      6.流转平台
      非同质化通证依托流转平台实现流转。目前国内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平台主要分为三类:
    (1)以鲸探为代表的流转平台,主要通过与市场成熟且已经认证的商家或艺术家(如首都博物馆等)合作创作并发行非同质化通证,未对一般个人和团体开放创作与发行渠道。流转主体通过一级市场取得非同质化通证后,只得收藏、欣赏或展示,待满足一定持有期限后方可通过无偿赠与方式实现非同质化通证流转,且平台不支持二级市场交易。
    (2)以幻核为代表的流转平台,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持谨慎态度,持有人通过一级流转取得非同质化通证后只得收藏欣赏,平台不支持转赠、二级市场交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流转。
    (3)以NFT中国、IBOX为代表的流转平台,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持较开放态度,允许一般个人和团体创作并发行非同质化通证,且支持拍卖、定价、盲盒等多种发行模式,基本完全开放二级流转,流转方式呈多样化。
      流转平台所使用的区块链类型(公链或联盟链)、其自身资质及流转功能等因素,与平台稳定性、非同质化通证安全性、流转信息私密性等方面的潜在风险密切相关。
      7.智能合约
      非同质化通证通过智能合约实现流转。智能合约以数字形式表达共识机制并嵌入区块链,预设条件达成即触发智能合约自动执行,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即实现。
      虽然智能合约的内容公开透明性、合约自动执行性、不可篡改性显著提高了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效率,但智能合约的特性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与痛点:一是智能合约系开发者根据其主观认识与意志,推导流转情境并模拟流转过程,预先设定合约自动执行的触发条件,可能存在格式条款所引发的流转效力风险。二是智能合约强调自动执行,通过数字代码自动抓取信息以验证预设条件是否满足并决定流转与否,与流转主体主观意志联系甚微,其性质更倾向于合同履行工具,限制了流转主体的意思自由,难以适应多变的流转需求。
      (二)非同质化通证流转风险检视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重点列举了炒作、洗钱以及非法金融活动三项风险。除此之外,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过程还伴随着其他诸多风险。
      1.炒作风险
      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对价一般应与其指向的底层作品的艺术价值相匹配。但由于就非同质化通证价值的认定具有明显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以及现阶段流转的定价机制存在漏洞,导致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极易沦为投机者炒作获利的渠道。投机者往往通过恶意炒卖的方式注入泡沫,将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对价推至虚高并以此获利,该情形多发生于二级流转中。严重投机炒作和价格操纵行为,会导致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对价在短时间内暴涨暴跌,并形成流转市场踩踏的风险,不仅会损害一般流转主体的利益,甚至有可能造成金融空转,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2.洗钱风险
      非同质化通证高度适配利用艺术品洗钱的手法⑪。一是非同质化通证作为新生事物,流转市场对其流转对价的估值思路尚不明晰,就现阶段的整体流转情况而言,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溢价明显且易于炒作,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二是打击洗钱的关键在于判断流转对价的合理性,但对于非同质化通证的实际价值,恰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故难以通过流转对价规律及时察觉洗钱线索;三是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全程无需实物周转,较之艺术品流转更具便捷性与高效性,受到洗钱活动青睐。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被洗钱活动利用的风险较大。
      3.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1)若在非同质化通证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被认定为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的,可能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风险。
    (2)若在非同质化通证流转中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其非同质化特征,被认定为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的,可能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类犯罪或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
   (3)若为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属于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的情形的,可能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罪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
       4.知识产权风险
      发布方在流转平台上就底层作品铸造非同质化通证时,其或是对底层作品享有完满的权利,或是取得了创作者的授权。若在缺乏相应权利的情况下擅自就底层作品铸造非同质化通证并流转的,属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会引发连锁风险:一方面,非同质化通证的相对匿名性决定了权利人难以直接向侵权人维权;另一方面,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具有高频高效性,且每一次流转的对价不尽相同,若侵权人就该底层作品铸造并发行数十个甚至更多非同质化通证的,因知识产权侵权所引发的流转效力风险将大规模扩散,动摇非同质化通证流转信任生态。
      5.其他风险
      除上述主要风险外,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还存在其他诸多风险,如:流转平台自身稳定性及安全性风险、流转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流转过程中高碳排放引发的环境破坏风险、区块链技术漏洞引发的流转安全风险等,限于本文篇幅笔者将另文详述。
      三、非同质化通证流转风险控制与机制优化
      基于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路径及风险的检视,以监管动态及法治趋向为指导,笔者尝试性提出风险控制与机制优化的思路。
      (一)流转监管层面:建立智慧监管体系
      1.构建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回应性监管模式
     (1)坚持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兼顾不同类型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特性,因类施策,以适应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差异化表现形式与路径。一是要根据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层级、流转路径、底层作品类别、区块链类型(公链或联盟链)等方面的差异性,对其流转施行分级分类差别化监管,并配置对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平台风险程度建立评价机制,根据流转平台风险等级及行业状况,动态调整监管强度;三是要强调监管主体多元化,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引导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行业自律监管,鼓励流转平台、流转主体协同参与监管,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监管需求。
     (2)设置流转预警红线并制定强监管预案。一般情况下,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采用柔性监管。但若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在短期内整体溢价比例或涨跌波动明显超过合理范畴,达到炒作预警红线的,应对流转平台启用强监管预案,并行价格熔断机制暂时阻断异常流转。经查实确属炒作且风险较大的,对流转平台暂行禁售期以限制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并指导流转平台予以整改;在整改后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开流转限制,并对流转平台的流转数据实行重点监控。以此实现对炒作、洗钱等风险的强监管。
      2.依托监管科技推动非同质化通证流转专门监管机构建设
     (1)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并明晰权责。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基于技术壁垒等原因,对其监管存在相对复杂性与一定滞后性,其所涉风险也具有多样性,亟需设立能洞察其运作机理的监管机构予以专门管控。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监管机构首要职责是通过有效监管,监督引导流转平台合规化发展,及时预见流转风险并予以控制,维护流转生态稳定。因此,一是要赋予监管机构监测各流转平台流转数据的权限,并合理划定监测边界;二是要充分考量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特殊性,授予监管机构相应执法权限,可以包括中止流转、冻结流转账号、强制销毁非同质化通证等特殊执法手段;三是可以要求监管机关根据流转发展情况,定期提出流转政策建议与行业发展规划,发挥指导权能。实现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风险的全流程、规范化监管,并保障法治监管合法、合理、有序推进。
      (2)监管机构要发展数字化监管。要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监管科技为依托,实现流转数据自动化采集、流转风险智能化分析,以适配非同质化通证流转高频化、数字化的特性。监管机构可以基于区块链建立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数据报表系统,在专门监管机构、流转平台以及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网信机关等部门之间构建跨链联系,实现流转数据报表在各节点之间高效传输与存证,形成以专门监管机构为中心、各部门协同共管的监管模式,以保证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数据监测实时性以及风险控制全面性,将洗钱、炒作、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及时消灭于萌芽中。
      (3)监管机构要加强与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平台及研究机构合作交流,推动监管效能升级。一是在与各流转平台进行合作的过程中,通过风险信息共享的方式,汇总分析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过程常见风险,总结归纳各流转平台合规及风险处置干预经验,针对发现的监管漏洞与痛点实时更新合规端监管科技,以此可以最低成本在海量流转数据中准确捕捉监管要点并确定监管模型优化方向。二是通过深入与区块链科研机构、流转平台科研部门、数字法学研究机构及相关专业律师团队等组织的交流,突破监管机构自身人力与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这一新兴产业开展前沿学术与实务研究,保证监管能力得与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发展相匹配。
      3.探索适用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沙箱监管模式
      2022年5月17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在“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上代表调研组提出,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进一步健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可采用“沙箱监管”模式⑫。非同质化通证作为数字经济的一种新兴模式,各流转参与方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可以预见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路径及方式具有极大的创新空间。但流转的创新也必然伴随着新型风险的涌现,基于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高频性与不可篡改性,流转风险所造成的连锁反应往往是大规模且难以回复的,尚未成熟的流转生态难以直接承受试错风险。在此矛盾下,“沙箱监管”兼顾创新发展与抑制风险外溢的优势决定了其在非同质化通证流转领域的适用价值。

        图2 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沙箱监管模式


        首先,监管机构应对目标流转平台的资质、规模、信用、资源、所依托的区块链、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予以评估,经综合考量筛选出符合沙箱准入标准的流转平台参与沙箱监管。其次,监管机构设置相对隔离的流转环境,解除对参与沙箱监管的流转平台(以下简称参与平台)的部分监管,给予参与平台在受控环境中对非同质化通证本身及其流转路径、方式、技术等方面进行创新的特权,如:允许参与平台探索开发非同质化通证租赁或使用借贷等流转路径。再次,运用真实或仿真的流转环境对处于沙箱阶段的流转创新模式进行测试,但应当将流转范围限定在可控范围内,如:对使用新流转模式的流转主体的数量设定上限。最后,监管机构通过监测沙箱中的流转活动,判定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创新成果是否达成预期目标;并根据风险评估及验证结果,判断其是否可以纳入正式监管框架即进入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生态。
      (二)流转平台层面:以合规为中心推进流转机制优化
      1.保证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平台资质合规
      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平台)应严格依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或履行备案手续,规避因违规运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强制关停而引发的连锁风险。
    (1)流转平台基于区块链从事非同质化通证铸造及流转业务,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另根据《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涉安全评估条款说明的公告》,流转平台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安全评估,或自行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开展安全风险自评估,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
      (2)流转平台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流转平台为实现“流转”功能,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以支持平台用户之间进行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除ICP许可证外还应取得EDI许可证。
     (3)流转平台铸造非同质化通证并进行流转,属于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系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流转平台还应根据其所交易的非同质化通证的类型,取得相应资质。1)若交易的非同质化通证涉及艺术品的,属于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2)若交易的非同质化通证涉及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的,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应当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3)若交易的非同质化通证被认定为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若流转平台预备开拓拍卖路径进行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的审核许可。
       2.完善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平台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机制
    (1)明确事前审查必要性并完善事前审查机制
      2022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2022)浙0192民初1008号判决,该案系涉非同质化通证侵权纠纷新型案例,现已进入二审阶段。虽该案最终审理结果未定,但一审判决中就流转平台审查注意义务与责任边界的说理与厘清,对于完善流转平台事前审查机制的必要性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该案的论理,结合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路径及流转风险,可以推求流转平台对流转发起方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当设置事前审查机制:一是流转平台作为非同质化通证专业平台,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以审查非同质化通证底层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并确认流转发起方拥有适当权利或许可,也具有相应的控制能力以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二是若非同质化通证底层作品存在权利瑕疵,将破坏非同质化通证流转诚信体系,大规模损害流转相对方合法利益,完善知识产权事前审查机制确有必要;三是构建知识产权侵权预防机制没有明显增加流转平台的控制成本,且多数流转平台在流转过程中已自流转主体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事前审查机制的完善确有必要且可行。
       建议流转平台构建知识产权侵权预防机制:一是在用户注册平台账号时即以公告及用户协议方式释明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提示相关法律风险;二是在用户铸造非同质化通证时要求其上传拟铸造作品的相关信息,并在搜索引擎及作品登记公示系统中予以检索比对,同时可以提前要求其提供初步权属证明并予以形式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方可铸造、上架;三是对于流转数额巨大的非同质化通证,可以要求发行方就权利无瑕疵方面作出特别承诺并承担一定担保责任。
      (2)完善事中处理与事后追责机制
      流转平台还应建立高效能的投诉举报与反馈渠道,并设定配套奖励机制鼓励流转平台用户参与监督。为防止恶意举报,举报人应提供非同质化通证侵权的基础证据或线索。经初步核查认为非同质化通证确有知识产权侵权之嫌的,流转平台应及时通知发行方或流转发起方就所涉非同质化通证中止流转并即时下架,同时要求发行方或流转发起方提供充分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底稿、版权登记证书、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流转取得记录等)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审核。若发行方或流转发起方不予配合的,流转平台可采取强制下架措施,避免因继续流转造成侵害持续扩大的风险。查明证实确属侵权的,流转平台应及时将所涉非同质化通证打入黑洞地址予以销毁,防止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外溢。事后流转平台应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可以对违规主体采取设置禁售期或禁止铸造期、限制流转、降低信用评价、提高参与流转的条件等措施,并配合权利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3.构建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合约体系新思路
      流转平台可以构建以智能合约为基础,电子合同为补充的流转合约体系。具体表现为:对于标的额较大或性质较特殊的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流转主体认为确有必要在智能合约框架基础上补充特殊约定的,流转平台在流转界面提供电子合同签约入口,就流转主体权利义务特殊约定及违约责任、流转合同变更与解除、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提供合意渠道。待电子合同经流转主体电子签章后,预设条件达成并触发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在上述新流转合约体系下,一是以电子合同为补充,填补了智能合约格式条款瑕疵,同时对流转主体的流转意思进行二次验证,降低了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效力风险;二是通过补充约定充分表达流转主体真实意思,以“附条件流转”的形式适应多变的流转需求;三是针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不可逆性所带来的风险,预留流转撤销的可能性。
       4.探索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冷静期规则
       非同质化通证作为数字经济新兴事物,流转主体对其认识具有显著局限性,故其流转领域存在较为普遍的信息不对称性;而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系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实现,流转信息同时在区块链上记录且不得篡改,一旦流转完成结果便不可逆,消费者权益存在风险。据此,流转冷静期规则作为一种规制非同质化通证信息不对称与倾向保护弱势流转主体的机制,具有在维护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市场稳定前提下兼顾流转实质公平的优势,探索其设置及适用确有价值与必要。流转平台兼具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服务与管理机能,应当负责在实践中探究与优化流转冷静期规则:一是要设置流转冷静期机制。流转冷静期届满的,流转指向的智能合约条件方满足并得以执行。二是要限定流转冷静期规则适用条件。流转冷静期的设置势必与数字商品流转高效性的特质发生矛盾,抹杀智能合约触发即执行即流转实现的效率优势;而对流转冷静期规则可能出现的滥用也会震荡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的信任生态。所以,参照普通商品网购模式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普遍适用冷静期规则是不现实的,也是与数字商品高效、稳定流转的初衷相悖的。综上,笔者就冷静期规则的适用条件提出建议如下以供参考:(1)流转冷静期规则应当有针对性地适用于价值巨大或具有人身及其他重大意义的特定非同质化通证的交易、互易或赠与。(2)流转平台可以允许流转主体自主选择是否设置流转冷静期,并允许流转主体在达成合意的情形下提前终止流转冷静期以即时实现流转。(3)流转平台可以就发行方或流转发起方对非同质化通证数字作品的公开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家信息、作品介绍等基本信息)建立评价机制,对于缺少必要信息或描述明显不清、易使流转相对方产生误解的,流转平台可以主动对该非同质化通证流转适用流转冷静期规则。
      然而,流转冷静期的具体期限,界定非同质化通证是否属于价值巨大、意义重大的范畴的标准,以及判定就非同质化通证的描述是否充分详尽的评价标准等,尚待流转平台通过对海量流转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予以确立。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平台应推进流转冷静期规则的试用与优化以有效控制流转风险,实现对流转主体权益、流转效率、流转生态稳定等方面统筹兼顾的共赢局面。
      (三)流转主体层面:以规避风险为重心理性参与流转
      1.根据需求严格甄选非同质化通证流转平台
      流转平台是非同质化通证交易、互易、赠与等关系发生的重要依托,非同质化通证从被铸造上链到实现流转,全程都在流转平台及其对应区块链之上实现。所以流转主体选择合适、可靠的流转平台尤为重要。一是流转主体应当明确流转需求,根据自身对于跨链、二级交易、转赠等功能的具体要求,筛选符合条件的流转平台,避免在流转发生后陷入因平台功能限制导致流转需求无法满足的僵局。二是流转主体可以通过新闻媒介等途径初步审查流转平台及其区块链服务供应商的资质,优先选择资质公开透明、运营趋于成熟、信用评价良好的流转平台参与流转,对于新成立、小规模、平台关键信息披露模糊的流转平台应当谨慎选择。以此规避因流转平台资质障碍或运营问题、以及区块链服务供应商技术宕机等情形导致的流转主体权益风险。
      2.以政策规范为指导合规理性参与非同质化通证流转
      流转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相关政策规范及流转平台规则,合规、理性地参与流转。一是当流转主体作为发行方时,应当确保就非同质化通证指向的作品拥有无瑕疵的权利或已取得相应的授权;作为二次流转发起方时,则应当确保对非同质化通证本身具有再次流转的权利与条件,以此规避侵害他人权益的风险。二是当流转主体作为受让方时,应当充分了解标的非同质化通证的基础信息并谨慎判断其价值,避免在现阶段流转不可逆的情形下,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三是所有流转主体都应当主动了解相关政策规范,在流转过程中秉持理性,自觉抵制非同质化通证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结语
      非同质化通证具有跨时代性和应用广泛性,其发展前景广阔,未来有望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我们应当着力求索一个契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生态系统,以兼顾风险控制与创新发展为核心,以更完善的规范体系、更成熟的监管模式、更科学的流转路径实现对非同质化通证流转生态的全方位优化,同时要强调非同质化通证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助力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注释
①习近平:《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求是》,2022年第2期。
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2022年5月。
③同上引。
④兰天鸣:《数字藏品走红,虚火背后如何填补监管空白》,《新华每日电讯》,2022年6月14日。
⑤中国网科学:《2021年中国数字藏品(NFT)市场分析总结》,http://science.china.com.cn/2022-01/26/content_41863401.htm,2022年6月9日访问。
⑥王永菲、冉学东:《数字藏品平台已突破500家,正陷入“假性存量竞争”怪圈》,https://www.chinatimes.net.cn/article/118193.html。
⑦同上引。
⑧时金数藏资讯:《TOP50数藏平台的当月销售量超过500万份,销售额超2亿元》,https://www.nftzxw.com/kuaixun/10214.html,2022年6月9日访问。
⑨方曲韵:《数字藏品受追捧,是“风口”还是“虚火”》,《光明日报》, 2022年5月19日第7版。
⑩王永菲、冉学东:《不参与、不批准、不背书!福建率先禁止交易场所开展NFT交易》,《华夏时报》,2022年6月12日。
⑪肖飒法律团队:《中国数字藏品行业法律风险2022研究报告》,2022年5月5日。
⑫《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国政协“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发言摘登》,《人民政协报》,2022年5月18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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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肖飒法律团队:《中国数字藏品行业法律风险2022研究报告》,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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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