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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犯罪的刑事辩护
作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卢燎峰   日期:2017-10-13    阅读:20,264次

  我们讲新型犯罪的刑事辩护。要说清楚这个命题,首先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什么是新型犯罪;第二,为什么新型犯罪值得探讨;第三,如何开展新型犯罪的刑事辩护。


  一、新型犯罪的类别与特征
  这一部分解决的是什么是“新型犯罪”。这是我们探讨新型犯罪刑事辩护的起点。
  (一)新型犯罪的特征
  从《刑法》的修正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可以把“新型犯罪”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新罪名。近些年来,刑法修正案七、八、九相继颁布,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修正案增设了不少新罪名,如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
  2、原来《刑法》已有规定,但近几年才出现高发状态或引起广泛关注的犯罪(这些犯罪中,有部分条款为适应社会发展,或有一定的修改)。如:
  1)证券犯罪。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
  2)集资类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3)环境污染相关犯罪。如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4)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行医罪、非法经营罪等。
  3、传统犯罪新型化。如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传统犯罪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犯罪手段。
  (二)新型犯罪的特征
  除了个别因刑法修正出现的新罪名外,可以说大部分“新型犯罪”在刑法中其实早有规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型犯罪不新”。但同时,新型犯罪也呈现出一定的共性“新”特征。
  1、面貌新。如经济犯罪、环境相关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犯罪等,都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技术手段的进步而出现或呈现出于传统犯罪不一样的面貌,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频发。
  2、手段新。新型犯罪往往充分运用了现有互联网等技术,比如传统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介绍卖淫犯罪与当前微信、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手段相结合,再比如通过P2P形式进行集资诈骗、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从事淫秽活动、通过财产权益、会员卡、关联交易等方式行贿。
  3、法律关系新。新型犯罪中,一个案件错综复杂,往往超出纯粹的刑事法律关系。如在P2P、私募股权、收益权转让等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犯罪等,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衔接;而在非法经营、醉酒驾驶等犯罪中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衔接。


  二、对辩护律师的新要求
  (一)新要求
  这一部分解决的是新型犯罪为什么值得探讨的问题。正是因为新型犯罪的出现,对刑事律师的传统辩护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才需要对新型犯罪这一类别进行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研究探讨。
  我们认为,新型犯罪的出现,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新的要求:
  1、业务专业化发展。这不仅仅要求律师在刑事领域有所研究,更要求辩护律师跨越刑事领域的专业化。即,刑事律师不仅要懂刑事,还要懂新经济、新金融,以及应运而生的新型犯罪手段,这就要求刑事律师的专业化不仅要业务精,还要覆盖面广。
  2、对新型犯罪趋势提前把握,以及时回应新趋势
  1)当前社会环境下,人民群众的关切点从传统上生命、健康、身体权等转向新型的健康权,同时,导致环境污染、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犯罪,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行医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也更加常见。
  2)商业创新尤其是金融创新更为多样,导致相关金融犯罪更为多见。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并且这些案件往往对区域性经济、行业有重大反响,容易引发潜在金融风险。
  3、妥善处理不同法律关系的转换。如刑民、刑行衔接等问题,特别是在适用程序与责任承担等问题上进行有效的判断。在此过程中,尤其应当熟悉法律关系交叉领域的相关规定,如:
  1)刑民交叉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中关于刑民衔接的条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2)刑行交叉领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政府部门各行政处罚规定中关于行刑衔接的规定,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4条关于涉嫌犯罪的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
  (二)刑民交叉的司法实践——以涉嫌犯罪案件中民事合同效力问题为例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涉嫌犯罪案件中民事合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属于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且合同一方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受害人,该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若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方基于诈骗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法》74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在享有撤销权的合同方未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该合同有效。


  三、新型犯罪的辩护及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这一部分解决如何应对新型犯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新型犯罪,律师辩护的关键在于抓住刑法规定的实质和本质。辩护律师应当善于根据案件各自的不同情况,从多种维度进行辩护。如:
  1、主客观构成要件的辩护。这要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深入研究案件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罪与非罪最主要的辩护。
  2、社会危害性的辩护。这要求律师能够准确处理经济纠纷、创新与犯罪的界限。
  3、立法标准、法律规范的辩护。因法律总是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标准、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带来的必然需求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也是一个辩护方向。
  4、情节辩护。要善于抓住细节辩护,包括坦白、自首、立功、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

  下面,笔者以两个案件为例,具体分析个案中如何进行辩护。
  【案件一:张某某受贿案】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被指控收受并使用原下属为其办理的高尔夫双记名会员卡中的B卡  (署名为张某某)一张,该卡系该原下属为了让张某某享受会员资格,指示其下面人员王某某以杭州某公司名义额外多支付人民币47万元予以办理(双记名会员卡中A卡和B卡总共价格为人民币135万元,单记名会员卡价格为人民币88万元,两者相差人民币47万元)。
  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高尔夫球会员卡本身是否属于“财物”,进而构成受贿?
  辩护人提出,持有该会员卡B卡,张某某所享有的是一种优惠权或优先安排权,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内容,亦不能认定为受贿内容。差价47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案件二:林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在该案中,公诉人指控李某某销售注水牛肉(案涉牛肉销售前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人主要从四个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
  1、法律性质规定之辩。辩护人认为,林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直接认定伪劣产品的情形,即并非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的情形。注水牛肉的伪劣性质应当由具有公信力的、权威的依据来证明,但是本案没有检测和鉴定依据。
  2、刑法谦抑性之辩。即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界限,一味追求刑事责任的承担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均规定了严禁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并相应规定了行政处罚。就法律责任体系来讲,对于注水行为并非必然产生刑事责任。
  3、证明标准之辩。即解决两个问题,1)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情况下能否认定为伪劣产品?2)需不需要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社会危害性之辩。包括注水牛肉本身对人身健康等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被告人从中获利较少等。
  类似多角度、全方位的辩护,在实践中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四、结语
  新型犯罪的产生,对刑事律师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唯有与时俱进,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实现跨领域的专业化,才有可能在新型犯罪的辩护业务中真正体现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