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多次专题研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并在2017年9月1日发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于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常常被迫接受非常不平等的合同条款、被拖欠账款等。为解决中小企业这一困境,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国务院进一步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该条规定系条例对于中小企业保护的宗旨性规定,体现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原则。君伦律师将就条例中尤为重要的八大规定进行分析解读,并为中小企业提出四大建议。
一
与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密切相关的八大规定
1、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付款期限也应合理约定
为解决中小企业因交易方账期过长而现金流紧张甚至断裂的困境,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支付款项,即便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60日。若付款义务人系大型企业,虽无强制性的付款期限要求,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并及时支付。
此外,如果合同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根据进度结算及定期结算的,付款期限应自确定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实践中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经常使用远期商业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从而变相地延长了付款期限。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若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及合理约定,不能以此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3、以检验或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的,应当及时检验或验收
如果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检验或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验收,付款期限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验收变相拖延付款的,条例明确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杜绝了通过拖延检验或验收拖延付款的情形。
4、约定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若未约定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
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合同签订时的优势地位,合同中经常出现其违约责任非常低甚至没有,而中小企业违约责任特别高的情况,条例对此规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约定的逾期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即18%的年化率,大大地增加了中小企业面临违约时可获得的赔偿金数额。
5、不得强制要求审计或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款项
实践中为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规范性要求,有时在合同中约定以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与付款条件,由于审计的冗长程序通常导致付款期限的延长,故条例明确约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或规定。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更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等毫无依据的理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6、工程建设中保证金收取必须合法合规,且不得限定为现金担保
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包方、施工方需要向发包方提供各类担保以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实践中强势的发包方可能要求中小企业提供高额现金作为担保,从而导致中小企业需要垫付大量资金方可完成建设项目。对此,条例规定,除了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且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限定保证金为现金而应当接受中小企业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收取中小企业的保证金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结算。
7、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为创新融资途径、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难度,《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条已规定,若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条例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系应收账款的付款方时,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该规定明确了应当确认债权债务的期限,以更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8、逾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在此之前,并未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此次条例规定的拖欠款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具有强力监督作用。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公开的,还将被责令整改或负责人被处分等。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付款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中小企业投诉的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该规定不仅强化了公众监督,还为中小企业在维权方面的取证、后续选择交易对象时提供支持与指引。
二
新规下,中小企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的四大建议
基于条例施行的红利,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和履约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确定中小企业资质并主动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
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不同行业自身特点,分别制定了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企业可根据附件表格初步判断自身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此外,国务院也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评平台以供企业自测,若对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如有需要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比照条例审查修改合同
中小企业应着重关注和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对于新签订的合同可依照条例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方面详细约定,如以检验、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款的,必须约定合理的检验、验收期限等等。对于条例发布前所签订的合同,若和条例规定相违背的,可同对方协商沟通修改相应条款或直接按照条例的规定要求履行。从合同约定上加强审核,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灵活运用条例规定,缓解资金困难
由于受疫情及经济大环境影响,不少企业在资金运转方面遇到一定的困难。中小企业可充分运用条例规定,缓解资金困难。比如,保证金并非被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可以提供保函作为担保。同时,中小企业可通过应收账款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申请融资,以此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融资成本。
4、善用多重救济渠道
如发生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款项的行为,除积极与欠款单位沟通协商解决以外,可依照条例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的渠道投诉。同时,本次条例特别强调法律机构为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因此中小企业还可以求助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附: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结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君伦对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梳理如下:
所在行业 |
从业人数 |
营业收入 |
资产总额 |
农、林、牧、渔业 |
无 |
20000万元以下 |
无 |
工业 |
1000人以下 |
40000万元以下 |
无 |
建筑业 |
无 |
80000万元以下 |
80000万元以下 |
批发业 |
200人以下 |
40000万元以下 |
无 |
零售业 |
300以下 |
20000万元以下 |
无 |
交通运输业 |
1000人以下 |
30000万元以下 |
无 |
仓储业 |
200人以下 |
30000万元以下 |
无 |
邮政业 |
1000人以下 |
30000万元以下 |
无 |
住宿业 |
300人以下 |
10000万元以下 |
无 |
餐饮业 |
300人以下 |
10000万元以下 |
无 |
信息传输业 |
2000人以下 |
100000万元以下 |
无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00人以下 |
10000万元以下 |
无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无 |
200000万元以下 |
10000万元以下 |
物业管理 |
1000人以下 |
5000万元以下 |
无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00人以下 |
无 |
120000万元以下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300人以下 |
无 |
无 |
注:如上表格中某一行业有两个划型标准的,两标准之间为“或”的关系,即企业满足其中一个划型标准即可划分为中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