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1〕22号
被处分人:王铃波,浙江文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文萃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2010202942。
关于王铃波律师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一案,经本会查明:
2021年8月12日20时许,王铃波饮酒后驾驶轿车自桐庐县城南街道某大酒店行驶至城南街道云栖路大奇山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王铃波的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 1mg/100ml。检察院认为王铃波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王铃波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故2021年8月20日检察院对王铃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会认为,王铃波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仍然以身试法。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
为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王铃波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