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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超(中止会员权利一年 义乌)
日期:2025-05-31    阅读:358次

义乌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义律协处字(2025)002号

被处分人:朱建超,男,汉族,群众,浙江麦迪(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510625627。

关于被处分人朱建超律师涉嫌代理不尽责行为一案,本会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12月23日决定立案,并依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本会向被处分人书面告知了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现本案已调查、评议终结。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调查笔录,结合本会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8月16日,投诉人通过案外人张某杰介绍,将其与被告江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浙江麦迪(义乌)律师事务所朱建超律师代理,并办理了委托手续。投诉人支付了张宇杰8000元,张某杰于2023年9月22日支付被处分人3000元。

2023年9月12日,被处分人在律所办理了案件登记手续,显示费用为5000元,但该笔费用至今未转交至律所,也未开具发票。

该案件由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4)赣0803民初552号。2024年3月6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1、被告江某平自愿退还投诉人技术费23000元,于2024年3月6日前支付3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4年9月1日前付清;2、其他诉讼请求投诉人自愿放弃;3、被告江某平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其应以68000元为基数,核减其实际已付款项来支付投诉人剩余款。

2024年3月6日,被处分人收到被告江某平履行的第一期款项3000元。

2024年9月3日,被处分人收到被告江某平履行的第二期款项20000元。收款后被处分人在微信中回复被告江某平“这个案件都履行完毕”、“我跟法官说下”等内容。

被处分人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后,经投诉人多次催讨,被处分人分多笔退还,截至2025年2月26日,尚有2000元未退还。

现该案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投诉人已另行委托他人以6.8万元为基数,扣除已履行2.3万元的金额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目前为止,已执行立案但未有结果。

另查明,被处分人因代理不尽责违规行为于2024年8月28日被本会给予警告的行业处分。

基于上述事实,本会认为:

一、被处分人在处理投诉人与被告江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按照委托约定履行代理职责,将案件的履行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在既未征得投诉人的同意,又未与投诉人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权利,降低和解金额结案,构成代理不尽责。

二、被处分人私自收取律师费用,未转交至律所,也未开具发票,构成违规收案、收费。

三、被处分人在收到被告江某平支付的案件履行款之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将案款转交给投诉人,并擅自将案款挪作他用,且至今未全部归还,情节严重。

四、被处分人曾因违规行为受过本会行业处分,属于应当从重处分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朱建超中止其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

二、责令朱建超将(2024)赣0803民初552号民事调解案件剩余履行款2000元案款于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投诉人。


义乌市律师协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