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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月芬(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 绍兴)
日期:2021-07-09    阅读:13,345次


 

 

 

绍律处决字〔2021〕第3号

 

被处分人:胡月芬,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198911875481。

被处分人涉嫌违反司法行政和行业管理违规一案,由绍兴市司法局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本会并向本会提供相关线索。本会成立调查小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已调查、评议终结。

绍兴市司法局绍司罚决字[2021]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分人在停止执业期间违规承办江某涉嫌贪污、受贿、诈骗一案,违规承办某家纺有限公司诉翟某、朱某、周某、邹某、张某、雷某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被处分人申辩称:其办理的江某涉嫌贪污、受贿、诈骗一案,某家纺有限公司诉翟某、朱某、周某、邹某、张某、雷某等人劳动争议纠纷六案,均是在其被停止执业之前接收,在被停止执业期间未按规定移交案件并继续承办案件是错误的,愿意接受律师协会的处理。

经本会查明:

2020年1月13日,绍兴市司法局作出绍司罚决字(2020)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处分人向法官行贿,对被处分人依法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21日,本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绍律处决字(2020)第5号处分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起止时间与停止执业的时间相同。被处分人在被停止执业及中止会员权利期间,仍继续执业。

(一)2019年10月8日,江某妻子孙某委托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江某涉嫌贪污、受贿、诈骗一案,被处分人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和赵某律师共同担任的江某辩护人。被处分人在被停止执业及中止会员权利期间,该案未按规定移交,仍以辩护人身份接收法院出庭通知书,并在2020年5月18日以辩护人身份向法院邮寄律师意见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和笔迹痕迹鉴定申请书。

(二)被处分人系某家纺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2019年8月5日,某家纺有限公司不服与翟某、朱某、周某、邹某、张某、雷某六人的劳动仲裁裁决,委托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处分人办理此六案。2019年8月20日,被处分人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述六案的起诉材料,公函时间均为2019年8月20日。之后,法院启动预调程序,调解不成。

被处分人在被停止执业及中止会员权利期间,该六案未按规定移交,后法院于2020年5月8日正式立案,六件案件的送达回证、诚信诉讼承诺书、当事人退费帐号确认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均由被处分人委托其助理陈某加盖了被处分人的印章,时间为2020年5月8日。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在被停止执业及中止会员权利期间,未服从司法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参与办理案件,存在违反司法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处分。被处分人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应予从重处分。鉴于被处分人违规承办的案件收案时间都在被处分人被本会行业处分前,被处分人在本案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诚恳,愿意接受律师协会处理,可从轻处分。为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会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胡月芬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期限自被处分人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立即生效。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21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