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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枫(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 温州)
日期:2025-04-30    阅读:768次

温州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5〕第4号 

被处分人:叶林枫,男,汉族,群众,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0110430847。

关于被处分人叶林枫涉嫌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一案,经温州市司法局查明:2024年4月16日,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祥妻子许某莉的委托,指派叶林枫担任黄某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黄某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2024年11月22日,许某莉将黄某祥亲属照、风景照等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叶林枫,要求叶林枫在会见时将上述照片向黄某祥出示。叶林枫于2024年11月25日上午在温州市看守所会见黄某祥,于9时33分将手机传递给黄某祥使用,温州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该情况,立即予以纠正。2024年11月26日,温州市看守所向温州市司法局通报叶林枫案涉违法行为。

温州市司法局认为:叶林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将手机传递给在押人员黄某祥使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叶林枫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叶林枫案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此前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积极配合温州市司法局查处,并表示悔过反省,故温州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叶林枫减轻行政处罚。2025年2月24日,温州市司法局作出温司罚决字〔202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叶林枫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叶林枫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