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1〕29号
被处分人:徐杰,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下简称“东孚所”),执业证号:13301201610933061。
关于杭州市司法局移送的徐杰律师在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案件,本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按照有关规定向徐杰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徐杰自愿放弃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13年8月30日,徐杰被某县人民法院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14年12月31日,徐杰经批准从某县人民法院辞职。辞职后进入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2016年7月21日取得律师执业证。2016年12月9日,徐杰变更至东孚所执业至今。2016年3月18日起,徐杰以律师身份担任(2016)浙0109民初4070号、(2016)浙0282执5814号、(2016)浙0108民初3360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一、杭州市司法局移交的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徐杰本人自查说明;
3.向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协助调取材料函;
4.某县人民法院的复函;
5.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请求协助调取材料函;
6.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等;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执5814号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等;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7.杭州市司法局调查笔录;
二、本会调查的材料
1.杭州市律师协会的询问笔录;
2.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
本会认为,徐杰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且在今年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徐杰未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应当予以行业处分。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九)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徐杰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