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4)第6号
被处分人:陈海威,男,汉族,群众,浙江华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3201810016475。
关于被处分人陈海威涉嫌私自收费一案,经温州市司法局查明:2024年1月5日,谢某云(系杨某妻子)与浙江华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欧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刑事),约定华欧所接受谢某云的委托,指派陈海威担任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侦查阶段中杨某的辩护人。陈海威担任杨某的辩护人期间,谢某云向陈海威表示,希望陈海威为杨某退还赃款、补缴税款、找关系,以帮助杨某取保候审。谢某云分别于2024年1月16日、1月31日、2月27日向陈海威转账10万元、5万元、100万元。后陈海威向谢某云表示,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过高,即使退还赃款、补缴税款、找关系,也无法办理取保候审,并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3月29日、4月17日、4月18日退还50万元、50万元、5万元、10万元。
另查明:谢某云与华欧所约定律师费为1万5千元,2024年1月8日,谢某云向陈海威转账5万元,陈海威于2024年1月10日向华欧所财务人员金某玲转账1万5千元,2024年4月28日华欧所为杨某开具金额为1万5千元的发票。
温州市司法局认为:陈海威违反规定,多次从委托人谢某云处私自收取费用,金额达118万5千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海威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2日,温州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陈海威停止执业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陈海威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