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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 宁波)
日期:2024-01-30    阅读:1,867次

宁波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3〕第9号

 

被处分人:陈超,男,汉族,群众,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510157597。

关于陈超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一案,宁波市司法局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2023年11月28日,宁波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陈超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宁波市司法局查明:2020年3月30日,朱某龙通过微信转账24000元、支付宝转账15000元,加之前期已现金支付的咨询费1000元,共计4万元作为律师费,委托当时在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陈超〔后于2023年1月5日转至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执业〕代理其财产继承纠纷案。陈超自接受委托至今,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未将所收取的律师费交纳至律所入账、并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委托代理期间,陈超曾于2022年12月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后因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被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按撤诉处理。2023年4月,陈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因财产保全金额未确定导致法院未能及时立案。2023年6月13日,在财产保全定额后,才最终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并于2023年6月14日,代原告向余姚市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9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76元。以上提交余姚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中,当事人的签名均为陈超代签。在委托人多次询问陈超案件办理情况时,他均以不同理由欺骗委托人案件正在办理。2023年6月,委托人通过法院系统未查询到案子办理有关信息,向陈超质问时,陈超坦白案件未能及时办理。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委托人于2023年7月20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2023年8月2日,双方签订《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委托代理关系解除,陈超退还委托人4万元费用(已于合同签订当日退还)。在调查过程中,陈超认识错误态度端正,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

宁波市司法局认为:陈超违反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并向当事人开具合法票据等规定,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没有在律所进行委托登记,没有以律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私自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费用直至被投诉举报也没有交纳至律所统一收费账户,其行为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但因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20年3月30日,属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陈超收取委托人的律师费、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尽职尽责办理案件、提起诉讼、及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委托代理期间,在委托人的多次催问下,陈超每次都编造理由欺骗委托人案件正在办理中。陈超的行为属于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的违法行为。且其上述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另外,在调查过程中,陈超认识错误态度端正,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可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陈超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陈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25日



来源:宁波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