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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颖(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 宁波)
日期:2022-12-16    阅读:9,249次


宁波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2〕第6号


       被处分人:黄颖,女,汉族,群众,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711012614。

       关于黄颖私自收取律师费一案,宁波市司法局于2022年8月8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2022年10月24日,宁波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黄颖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宁波市司法局查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欧硕所”)律师黄颖在2020年执业期间,存在将律师费收取至其个人账户(支付宝、微信),并且长时间留存在其个人账户(支付宝、微信)的情形,涉及金额共计134.3561万元。上述款项,黄颖于2020年7月30日,向欧硕所账户汇入49.4834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和31日,分别向欧硕所账户汇入53.5827万元和31.29万元;其中有37.1401万元私自留存一个月以上。在调查过程中,黄颖认识错误态度端正,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并进行了自我检讨。

       宁波市司法局认为:黄颖直接收取律师费至其个人账户,且长时间留存在其个人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属于私自收取律师费的行为。所涉案件多,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黄颖辩称的其行为不构成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不予采纳。鉴于,黄颖的上述案件均是以律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所涉律师费也于2020年7月30日、12月30日和31日如数交汇至欧硕所账号,且该行为发生在本机关介入调查前。在调查过程中,黄颖认识错误态度端正,能主动自我检讨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应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和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的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黄颖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黄颖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2年11月1日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