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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树莉(公开谴责 丽水)
日期:2021-11-24    阅读:11,084次

丽 水 市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丽律处字〔2021〕第1号


      被处分人:樊树莉,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开弘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1201711787691。

      关于卢某举报樊树莉违反利益冲突一案,本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7日决定立案调查,期间因“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樊树莉主动自查并如实报告了其担任原任职法院(某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事实,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并于2021年9月15日转交本会办理。本会受案后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樊树莉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樊树莉自愿放弃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樊树莉于1987年10月从某县教育系统调入某县人民法院工作,1987年10月至2000年3月在某县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历任该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01年11月调往某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至2016年1月退休。2017年7月21日之后,樊树莉以律师身份在某县人民法院担任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先后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36件(不包括个人案件、代立案案件、转办案件、同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卢某的举报信。

      2、遂昌县司法局对樊树莉的谈话笔录。

      3、调查员对樊树莉所做的《调查笔录》。

      4、退休证。

      5、干部调动介绍信存根。

      6、自查报告。

      7、遂昌县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樊树莉律师执业有关情况的汇报(附樊树莉案件代理情况)。

      本会认为,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樊树莉律师从某县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其行为违反了规定,应给予处罚。

      综上,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讨论并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樊树莉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丽水市律师协会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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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