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1〕3号
被处分人:徐霄燕,女,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照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411990215。
关于徐霄燕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2018年2月9日,投诉人林某经易某介绍,与观照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后者指派徐霄燕代理其离婚诉讼,约定首期律师费为*万元人民币,如通过诉讼解决,按有关规定收费;如协商解决,减半收取费用。2018年2月13日,林某支付了*万元,观照所开具发票。
2019年9月3日,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林某需另行支付*万元律师费,余款在结案后一次性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减免条款。9月18日,林某支付*万元,观照所开具发票。
2019年11月19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同日,林某与前夫签订了《协议书》。11月26日,观照所向林某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其按照《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律师费。2019年12月27日,林某支付部分律师费给观照所,该所分批开具发票。2019年12月27日,林某向易某的香港汇丰银行账户转入合同约定的剩余金额的费用,至此律师费支付完毕。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徐霄燕律师以支付介绍费的形式承揽案件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3月26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徐霄燕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杭司罚决〔2021〕3号)。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徐霄燕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