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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履约 依法维权
作者: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 王建东   日期:2017-10-13    阅读:6,503次

  提到“文化”一词,我就想到“模糊”理论。有位研究文化的学者,有一次拜访学贯中西的钱钟书先生,问如何给“文化”一词下一个定义。钱钟书先生说,文化这个东西,你不问嘛,我倒还清楚,你这一问,我倒糊涂起来了。但是,前段时间楼永良董事长跟我说要开个中天企业文化建设会议,要我说几句,讲到企业文化,我到马上清楚起来了,由原来的“模糊”理论变成了“数字”理论,我条件反射似的想到两个字:“诚信”。为什么一讲到企业文化,就很自然地联想到诚信二字,我的潜意识里有三个原因:

  一是诚信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意义。大家知道,诚信是做人的起码道德,更是支撑市场经济的基本商业道德。如果在市场交易中缺乏诚信机制,出现信用危机,谁也不相信谁,谁也不敢相信谁,那么市场交易是无法进行的,所以有人说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信用经济。市场竞争不仅是人才、资源的竞争,也是信用的竞争,西方有句谚语:“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但是,这一最重要的手段在当前的中国有些失灵,成为中国经济中最稀缺的资源,于是,社会各界在大呼诚信的回归。

  二是中天集团企业文化给我的启示。作为中天集团的首席法律顾问,在为中天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也在思考:中天集团为什么能够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打响自己的品牌,甚至成为中天现象受人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中天人的诚信意识,将它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从而提升自己的社会声誉,树立自己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是现代法律给我的启示。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早在古代罗马法已成为一项法律原则。在现代社会,可以说被每个文明社会的法律所确认成为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不仅要求我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要诚实信用,还要求法官审理案件也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民法的其他许多原则都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所以,我们一般都讲,诚实信用不是一般的法律条款,是帝王条款,是君临所有法域的条款。从这一意义上看,诚实信用是沟通企业文化与法律文化的一座桥梁。

  作为法律职业者,我今天不想从道德意义上谈诚实信用,因为二千多年前的孔子在《论语》中讲得很深刻了,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畴就是“仁、义、礼、智、信”。我还是从本行出发谈一点想法,与大家讨论。

  一是诚实信用与防范意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要求我们订立合同时,坦诚相见,不做假,不欺骗,比如应如实向对方介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履约能力等等。但是,这并不等于讲,我们在从事交易行为时可以缺失防范意识。我的看法是,我们虽然不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是,先小人后君子的观念还是要有的,这就要求我们有必要的防范意识,要注重对对方诚信情况、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防止受到欺诈甚至被诈骗。西方社会为什么重视法制?因为西方哲学中强调的是“人之初,性本恶”,所以要法律来规范。而中国传统哲学讲的是“人之初,性本善”,所以无需法律来防范。我们不管人之初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但我们不能奢望所有的人都能够以诚信为本,所以防范意识是必要的。

  二是诚实信用与依法维权问题。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我们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但是,诚实信用与依法维权并不矛盾,而是一致的。合同订立后为什么会得到履行?除了经济上有利可图外,一是靠道德的约束,因为大家知道不履约就是不诚信。但是对于不要人格尊严的人来讲,就没有约束了,所谓我是无赖我怕谁,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即是例证。二是靠法律的约束。在道德约束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只有靠法律了。我们可以在对方违约情况下,通过依法维权,使对方的违约成本高于取得的利益,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是为净化社会环境、创造社会信用机制作贡献。因此,从这一意义上,依法维权也是一种诚信,比如对方拖欠工程进度款,该停工还得停工,该起诉还得起诉,甚至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是诚实信用与证据意识。诚实信用也是法官判案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事实不是一般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是需要证据去证明的事实。因此,有人打官司,诚实的人可能因证据问题输了,不诚实的人可能胜诉,这在法律上是正确的,在我们看来,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种形式上的公正,法律给你提供证据的权利,充分辩论的权利,你没有证据就得败诉,可见,依法维权就得靠证据,这是十分重要的。

因此,在我看来,企业法律文化可以归结为八个字:“诚信履约,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