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会员管理 >> 诚信档案
吴兴义(公开谴责 丽水)
日期:2021-11-24    阅读:11,090次

丽 水 市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丽律处字〔2021〕第2号


      被处分人:吴兴义,浙江松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1200510473855。

      关于吴兴义违反利益冲突一案,2021年9月15日丽水市司法局转交本会办理。本会受案后已按照有关规定向吴兴义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吴兴义自愿放弃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吴兴义于1982年-1988年在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曾任检察员。2008年11月在县建设局提前退休,之后从事律师职业。在2016年11月1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施行后,吴兴义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共4件。吴兴义之前已提交自查报告及案件情况书面清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松阳县司法局关于吴兴义律师违规担任某检察院辩护人的的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

      2.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

      3.调查员对吴兴义所做的《调查笔录》;

      4.吴兴义出具的《自查报告》。

      本会认为,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吴兴义律师从松阳县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其行为违反了规定,应给予处罚。

      综上,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讨论并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吴兴义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丽水市律师协会    

   2021年9月22日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