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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红(取消会员资格 省律协)
日期:2021-10-22    阅读:12,707次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1〕第7号

被处分人:孙晓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0210740783。

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孙晓红未经当事人卢某、周某、张某甲委托,即分别以代理人身份参与办理某法院审理的5起案件,累计标的额58万元。期间,孙晓红并未向三名委托人核实,便将空白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交由中间人张某乙,待张某乙交回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后,孙晓红未进一步核实“委托人”处的实际签字人;在同所杜某律师草拟好上述案件的起诉状后,孙晓红在起诉状具状人签名处代为捺印后向法院提交;在代理卢某与斯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时,孙晓红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直接代“卢某”签名。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向东阳市司法局出具《检察建议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令某市人民法院再审,经再审,5件原审判决均被撤销并驳回原审原告起诉。

另据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18年1月孙晓红在办理仇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期间,为帮仇某办理取保候审,请求程某到办案民警处说情,同年2月仇某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向程某贿送现金2万元。2020年4月15日,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东阳市司法局出具《移送问题线索函》,要求对孙晓红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的问题线索依法处置。

浙江省司法厅认为:孙晓红存在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以及向国家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两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等规定,浙江省司法厅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浙司罚决字〔20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孙晓红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孙晓红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1年8月27日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