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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纪平(中止会员权利 宁波)
作者:会员部   日期:2021-10-22    阅读:11,811次

 

宁波市律师协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1﹞第3号

 

被处分人:蔡纪平,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310389808。

关于蔡纪平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一案,宁波市司法局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2021年8月13日,宁波市司法局决定给予蔡纪平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甬司律罚决字〔2021〕第2号)。

经宁波市司法局查明:2020年期间,蔡纪平律师在其办理的李某、林某等21件案件中,将当事人支付给大绅所的共计40.5万元律师费由蔡纪平律师个人收取,用于蔡纪平个人还房贷使用。蔡纪平律师作为该所的主任、负责人,明知个人收取律师费并使用的行为不规范,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数额较大。2020年11月30日,蔡纪平律师对个人收取并使用的40.5万元律师费向大绅所出具借条,并于2021年1月5日和1月6日将上述40.5万元律师费和7000元利息分三次转入大绅所账户。大绅所对上述40.5万元涉及的案件的律师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宁波市司法局认为:蔡纪平律师在其办理的李某、林某等21件案件中,将当事人支付给大绅所的共计40.5万元律师费由蔡纪平律师个人收取并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由大绅所统一收取、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规范入账、记账,并严格按照要求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蔡纪平律师作为大绅所的主任、负责人,明知个人收取并使用律师费不规范,仍然实施这种行为,数额较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蔡纪平律师的上述违法行为,应按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蔡纪平律师作为大绅所主任、负责人,应当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律所规章制度,并负责对律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上述行为违法数额较大,且明知律师个人收取并使用律师费不规范,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属于情节比较严重。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蔡纪平律师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将40.5万元的律师费及利息还入大绅所,并由大绅所在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前就上述案件涉及的律师费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蔡纪平律师停业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蔡纪平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1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