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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对监督对象履职考勤监督办法(试行)
日期:2023-09-18    阅读:230次

  (2022年10月28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对监督对象的履职考勤工作,依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并对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会议、会长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会员会会议,及其他履职活动考勤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对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履职活动考勤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将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名单汇编成册提交监事会。在名单发生变化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修订名册提交监事会。
      第四条  会议或活动的组织者在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前,应当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列席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参加人员名单提交监事会。
      第五条  会议或活动的组织者在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时应制作全体应到参加人员的签到表或登记表等考勤资料,并对出席人员迟到、早退以及缺席人员缺席原因及是否请假等情况进行备注。
      第六条  列席会议或活动的监事应当对会议或活动参加人员的出席人数是否达到表决人数要求、是否符合议事规则、缺席人员是否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等作为监事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发表。
      第七条  会议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考勤资料提交秘书处,秘书处根据监事会的要求提供备查。
      第八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对象参加会议或活动的考勤情况,依据各相关机构的工作规则,结合总出席率、请假事由及无故缺席人数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监督对象,通过函询、质询以及出具监督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监事会在考勤中发现监督对象严重违反考勤纪律,经监事会决议需出具免除职务、取消资格等监督建议的,应及时向浙江省律师行业党委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经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