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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第九届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决定》的通知
日期:2018-09-26    阅读:4,715次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决定》已于201899日经第九届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8919


 

第九届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决定

(第九届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9月9日通过)

  第九届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作出修改:

  一、《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第三条中增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内容。根据上述增加的内容,将《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第三条修改为: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能力,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的第二款: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活动和党的建设工作。

  三、《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的第三款:个人会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四、《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本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党纪党规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第九届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来源:省律协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