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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志珊(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 宁波)
日期:2023-09-28    阅读:3,384次


宁波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3〕第5号


       被处分人:卜志珊,女,汉族,群众,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511686635。

       关于卜志珊违规会见一案,宁波市司法局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2023年8月16日,宁波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卜志珊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宁波市司法局查明:2022年3月15日,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与卜某明签订《刑事辩护(自诉代理)案件委托合同》,指派卜志珊律师担任被告人卜某韦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有效期至判决终结止。2023年4月27日下午,卜志珊在浙江省桐庐县看守所会见室会见被告人卜某韦。会见期间,未经看守所同意,卜志珊将一袋白色药片交给卜某韦留存,先后将一盒西瓜、一盒小番茄、两盒鸡爪交给卜某韦食用,还将一包香烟和一盒火柴交给卜某韦,并在卜某韦取烟不方便的情况下,直接帮卜某韦取出一根香烟,卜某韦在会见室内直接用火柴点燃香烟吸食。

       宁波市司法局认为:卜志珊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卜某韦时,未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私自为被告人提供药片、食物、香烟等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卜志珊的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未造成较严重后果,其本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承认违规事实,表示深刻反省等情形,可以对卜志珊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卜志珊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卜志珊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