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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 宁波)
日期:2023-07-04    阅读:5,992次


宁波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3〕第2号


       被处分人:周东峰,男,汉族,群众,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110227244。

       关于周东峰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一案,宁波市司法局于2023年1月4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2023年4月19日,宁波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周东峰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宁波市司法局查明:2020年6月,我机关依据《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文件,组织开展了“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并要求各律所填报《自查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填报)》。在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上报的自查表格中,序号“41”律师姓名为“周东峰”的填报内容均为“否”,并由律师本人签字确认。在市律师协会2020年度、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资料存档中,周东峰在表格“是否存在违规兼职情形”填报项目,所填内容均为“否”。经查询宁波某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3月6日成立)、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4月11日成立)工商信息有关情况,周东峰自两家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期间,周东峰多次与上述单位沟通,要求变更“监事”职务,但因存在其他纠纷导致未果。在调查过程中,周东峰认识错误态度端正,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并主动报告在另外一家投资公司担任监事的违规事实。  

       宁波市司法局认为:自2020年6月律师队伍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至今,周东峰一直在宁波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职务。经查阅周东峰自2020年6月以来填报的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自查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填报)》,发现其违规兼职行为未如实填报,已构成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的违法事实;经查阅2020、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发现其违规兼职有关情况也均未如实填报,已构成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提供不实材料的违法事实,以上违法行为均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周东峰申诉的其多次主动沟通两家公司要求变更监事职务,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导致关系存续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其辩称的行为属于外部独立监事,不属于违规兼职的情形,本机关通过查询周东峰任职的两家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其在公司的职务为“监事”,故不予采纳。另外,在调查过程中,周东峰认识错误态度端正,能主动报告另外存在的违规兼职行为,撤销听证申请、自我反省检讨,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结合其有主动消除违规兼职的意愿行为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周东峰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周东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