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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煜翔(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 台州)
日期:2024-01-04    阅读:2,215次

台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台律处字〔2023〕第2号


被处分人:徐煜翔,男,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810060003。

关于徐煜翔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一案,经台州市司法局查明:2023年1月,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煜翔在办理委托人高某跃与陈某、某百货店合同纠纷一案时,双方约定,先由高某跃将律师费50000元打入徐煜翔指定合作的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账户并办理正常委托代理手续,由该律所开具律师费发票,等徐煜翔收到从该所转出的律师费后再退还给高某跃。高某跃为规避风险与徐煜翔协商签定一份承诺书,如徐煜翔未能及时诉讼或未能在2023年1月5日前向相关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立案申请,造成案件诉讼时效超期因此造成其损失的,徐煜翔需在2023年2月25日前将50000元赔偿给高某跃,徐煜翔在该承诺书上签字。1月30日,高某跃与徐煜翔指定合作的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指定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颜某蓉律师为代理人,代理其与陈某、某百货店一案,协议收费50000元。当日,高某跃转账50000元律师费到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于同日转账45000元给徐煜翔并于1月31日开具了5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3月3日,徐煜翔向海安市人民法院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在网上提起诉讼,其中提交诉讼材料中的律所公函是通过涂改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已使用过原编号为1900607号的公函而获得,该案件未在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登记收案。海安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审核予以退回终结。3月14日,徐煜翔以民事纠纷为由再次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诉讼材料包含了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公函及代高某跃签名的授权委托,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主体不符再次退回。在此期间,徐煜翔于2月6日与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3月8日经主管机关批准变更执业机构至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执业。3月16日,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再次转账该代理费余款2500元给徐煜翔,徐煜翔收到全部代理费后,未按承诺书约定退还高某跃50000元。5月6日,椒江区司法局收到高某跃投诉徐煜翔违法的问题材料。6月30日,徐煜翔退还高某跃50000元。7月4日,徐煜翔与高某跃达成和解。10月24日,徐煜翔就此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了深刻检讨,并提交了检讨书。

台州市司法局认为,徐煜翔在代理委托人高某跃与陈某、某百货店合同纠纷一案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六)项之规定,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违规行为。2023年11月10日,台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徐煜翔停止执业十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徐煜翔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台州市律师协会

2023年11月20日



来源:台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