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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汉明(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 宁波)
日期:2023-10-26    阅读:3,633次


宁波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3〕第8号


  被处分人:陆汉明,男,汉族,群众,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199110494707。

  关于陆汉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宁波市司法局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2023年9月25日,宁波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陆汉明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宁波市司法局查明:原告光大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赖某某、岑某某(赖某某妻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判决赖某某、岑某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赖某某、岑某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赖某某通过中间人余某认识了陆汉明,赖某某与陆汉明私下口头约定:陆汉明参与代理赖某某、岑某某二审案件,由赖某某向陆汉明预付活动费,陆汉明出具借条,如案件不能胜诉,由陆汉明归还活动费。2020年4月12日,岑某某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陆汉明共同担任其二审代理人(之前已委托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同日律所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公函,指派陆汉明担任岑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20年4月6日、8月5日、9月12日,赖某某三次向陆汉明分别汇款30万元(通过余某转账)、5万元、2万元,共计37万元活动费。2020年12月3日,上述案件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2月11日、4月15日、11月3日,赖某某又三次向陆汉明分别汇款3万元(通过赖某人账户)、5万元、2.5万元(通过赖某人账户),共计10.5万元,该款项作为刑事报案的活动费。因刑事没有立案,陆汉明又向赖某某推荐了陈明华。2021年12月8日,陆汉明与赖某某签署《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协议书》约定了赖某某委托陆汉明协调处理贷款担保一案、陆汉明获得报酬方式、陆汉明可以向赖某某借款等内容;《借款合同》记载内容为陆汉明累计向赖某某借款97.5万元、陆汉明在202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等内容。同日陈明华与赖某某签署《协议书》,双方约定赖某某委托陈明华协助办理报案、立案及案件相关事宜,委托费用为150万元,先预借陈明华50万元,如无法协助办理好案件立案或案件不成立,陈明华应退回已收的案件办理费用等内容,该《协议书》上陈明华签名由陆汉明代签。同日(2021年12月8日)赖某某向陆汉明汇款50万元(通过赖某人账户),亦同日陆汉明给赖某某出具97.5万元借款的《借条》一份。陆汉明收到赖某某50万元后向陈明华转汇了20万元,后陈明华于2021年12月15日向陆汉明退还了20万元,赖某某随即向陆汉明催还50万元,陆汉明没还。

  双方约定的2022年4月30日还款期限后,陆汉明仍未归还上述借款,赖某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15日在慈溪市人民法院主持下陆汉明与赖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慈溪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陆汉明在2022年7月10日前归还赖某某97.5万元、支付利息18.455万元。至2022年7月10日,陆汉明未归还赖某某借款,赖某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执行时未能查封到陆汉明房产及其他可执行资产。

   2023年2月28日,赖某某向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投诉陆汉明。在宁波市司法局审查过程中,赖某某于2023年6月16日向宁波市司法局撤回对陆汉明的投诉,表示陆汉明于2023年6月15日向其归还了全部款项。

  宁波市司法局认为:陆汉明在2020年4月6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以协调处理案件需要活动费为名,陆续向委托人收取款项共计97.5万元。虽然陆汉明已与委托人就收取款项签订《借款合同》,但根据相关证据,该款项是委托人向陆汉明预先支付的案件办理费用,只不过双方约定如果案件办理不成功就要退还而已,所以该款项不宜认定为单纯的借款,而是和委托案件有关的办案费用。根据上述事实和认定,陆汉明私下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其获得报酬方式,接受委托负责处理委托人的案件,收取上述办案费用,其行为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陆汉明的上述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陆汉明收取费用金额达97.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陆汉明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陆汉明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3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