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1)第3号
被处分人:王芝洪,男,浙江尹天(温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3201010901381。
关于被处分人王芝洪私自收取费用一案,经温州市司法局查明:被处分人在代理王某树与金某、王某棋、李某执行异议之诉时,收取律师代理费4000元。该案件于2019年3月7日由法院作出判决。2019年3月27日,被处分人办理该案结案手续。被处分人在代理项某等6人与朱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诉讼时,收取律师代理费5000元。该案件于2019年10月1日由法院作出判决。2019年10月29日,被处分人办理该案结案手续。上述2起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合计9000元。因市律协要求被处分人提供上述2起案件的案卷供抽查,为隐瞒私自收费的情况,被处分人于2020年7月8日将律师费交至浙江尹天(温州)律师事务所,2020年7月16日该所开具发票2张。
温州市司法局认为:被处分人在代理王某树和项某等6人的2起案件时,私自分别收取4000元和5000元律师代理费,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1月6日,温州市司法局作出温司罚决字(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王芝洪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