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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邯郸13岁少年被害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效实施
作者:胡瑞江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08-01    阅读:790次
        2024年3月10日,正月刚过,大家还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氛中时,一个噩耗迅速传遍全国——邯郸肥乡县一名13岁少年被三名同学残忍杀害并埋尸菜地。一个花季少年,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3岁,令人十分痛心;三名施暴者也是13岁的花季少年,却成为毒害人间的恶魔,催人深思。
        青少年正处于天真烂漫的年纪,应该是积极阳光的心态,都该活成梁启超先生口中的“如朝阳、如乳虎、如泼兰地酒、如春前之草”的样子,可现实却屡次给我们以重击,让我们清楚地知道部分青少年身体和心理都不健康,各界对青少年的保护和关心还远远不够,青少年权益保障机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青少年为什么会“变坏”?
        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答案却很复杂。先不讨论“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这个世纪难题,站在“人是可以被教化的”这一共识之上,我们来反思一下青少年所处的社会环境是不是有利于他们被教化。
       首先是教育不公平问题。虽然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但是,在教育领域必须保障相对的公平。负责任的老师、善良的同学、优越的学校环境,都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保持良善。现如今,优质的教育资源都向大城市、城区集聚,乡村教育资源十分匮乏,师资不行、学校硬件不行、同学们的学习热情不行,形成了恶性循环,有些学校已经多年都没有学生考上优秀高中或者优秀大学。当然,笔者并非绝对地认为优秀学校的学生就不会变坏,而是必须承认一个现实,那就是优秀的学校教育出来的孩子变坏概率更低。
        其次是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学校”,家人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家风正,孩子往往能学好。现如今,很多家庭都是“一孩化”,孩子是所有人的掌上明珠,很多孩子都是在长辈的溺爱中长大,逐渐形成“唯我独尊”的个性。而在多孩家庭中,兄弟姐妹们会养成分享、互助的习惯,十分有利于形成健康的性格。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是父母双双外出打工,产生很多的“留守儿童”。在孩童时期,父母就是“靠山”,父母不在身边,孩子就可能会因为得不到及时庇护而心生胆怯,进而个性越来越懦弱。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应该被继承和发扬,家庭中应当长幼有序、风清气正,父母应当肩负起教育子女的重任,及时保护孩子不受欺辱。
        再次是不良诱导的问题。在资讯大爆炸的时代,孩子们接受的资讯庞杂海量,这些未经筛选的资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产生极大影响。在邯郸肥乡案件中,媒体报道披露的案情中提到了施暴的孩子用被害的孩子手机转款的情节,这就说明涉事的孩子都有智能手机。智能手机是先进的通讯工具,但也是对青少年的最大诱惑。暴力型网络游戏,色情影片、小说、直播,赌博骗局等等无不摧残着青少年的身心,使其逐渐沉迷其中,形成暴力倾向。
        还有就是保护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可谓不全面,但是,执行效果不好。在刑法领域有一条著名的法谚“刑罚的威慑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发现、及时处罚,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完美也无法发挥其效果。如果校园霸凌行为没有被第一时间发现,被霸凌的孩子没有第一时间告诉父母,霸凌行为就会变本加厉,最终酿成惨剧。
        诚然,人与人是有差异的,有些孩子可能比较容易“变坏”,但是,在恶性事件发生后,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有没有可能让容易变坏的孩子不变坏”,如果有这样的可能性,我们就应当全力以赴。这样的努力不仅是挽救了容易变坏的那个孩子,更是挽救了其他可能被伤害的孩子。

对青少年犯罪处罚越重越好?
        邯郸肥乡案件发生后,网络上的主流声音是“严惩凶手、杀人偿命”,有位律师依照刑法规定发表“施暴者至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观点后被很多网友攻击,说律师只知道帮犯罪分子说话。对青少年犯罪该不该严刑峻法?不同的群体会有不同的看法。具有朴素正义情感的民众可能会支持“杀人偿命”,而具备法律理性的人群则明白并非“以牙还牙”就能制止犯罪。因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所以,根据这一情势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对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年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法定情节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又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都是适当的。对青少年犯罪的惩处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根本原因是青少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相较于成年人被教育感化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惩罚不是万能的,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综合治理的手段,不能“一关了事”“一罚了事”。
        笔者还认为,对青少年犯罪的惩处关键在于执行,如果执行阶段无法对青少年进行有效的帮教,待其回归社会后将会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发挥实效?
       沈家本先生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强调了执法的重要性。《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审议通过,后历经三次修改,最近一次修订是2020年10月,现行法律共9章132条,规定已经较为完善。只是,从执行的层面看,尚存几个方面可以提升。
       一是各职能部门可以出台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尤其是“法律责任”一章,应当针对每一项违法行为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依法给予处分”表述太过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比如电信部门疏于监管,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网络游戏开发商没有严格执行未成年人限制措施的,可以对其提起公益诉讼,让某些经营机构承担违规责任。
       三是成立专门机构统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而没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如此一来,可能会因为未成年人保护职能太过分散而无法形成保护合力。如果成立专门机构统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必将明显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也能有效避免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弊病。
       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极为重视的,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总体是好的,但是,在涉及青少年的恶性案件发生后,我们总还是能找到一些可以改进的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怎么完善都不过分,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为了孩子们能够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各层面齐心协力、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