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5〕第3号
被处分人:蒋波,男,汉族,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330206198403314613,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310278190,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星公寓2幢702室。
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24年12月4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206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蒋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蒋波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2月1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2刑终5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现已生效。2025年5月7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25〕第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蒋波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蒋波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