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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8-25    阅读:9,898次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律协十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0年8月18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发挥专业委员会职能作用,有效督促专业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专业委工作规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根据本会章程、专业委工作规则和本会的其他工作要求,依照本办法,对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上一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查,根据考查结果对其进行评价、任免或奖惩的制度。

  考核应当在每一自然年度终了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考核由本会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实施;对委员的考核在本会业务指导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考核实施。

  第四条  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由分管副会长、分管副秘书长、省律协业务指导委主任、副主任及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负责人组成,具体实施对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考核的各项工作

  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设立考核小组,成员由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具体实施对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采取累计积分制。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称职,不满70分的为不称职。

  第六条 对于考核结论为优秀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考核结论为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对于任期内两次考核为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免去其职务。

  第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效,激励先进。

  第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在每一自然年度终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律协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并根据工作总结的内容提供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提交的,考核小组可以迳自作出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第九条 考核设置各项评分标准,作为本办法的附件。本会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对各项评分项目的具体设置进行调整,由省律协秘书处在每一自然年度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布。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考核基本内容为:

  (一)统筹安排专业委员会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

  1.组织委员对本专业最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

  2.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组织研讨、座谈、培训、论证等各类活动;

  3.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积极撰写、提交有关专业论文、案例分析、操作指引等;

  4.指导各市律协对口专业委员会工作,与其他省(市)律协专业委员会以及公、检、法等机关互动交流,并在提升专业委员会影响力、研究成果共享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二)推动本专业律师业务的开展与服务水准的提升;

  (三)每次活动前按程序向省律协秘书处提交活动方案与《经费审批表》,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交活动简讯、活动综述等活动成果;

  (四)及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五)完成会长会议、律协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六)其他考核事项。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考核基本内容为:

  (一)积极参加并协助主任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

  (二)积极撰写并及时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专业论文、案例分析、操作指引等;

  (三)完成会长会议、律协秘书处及专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考核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基本内容为:

  (一)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积极撰写并及时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专业论文、案例分析、操作指引等;

  (三)较好地完成省律协及专业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其他考核事项。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按照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考核要求进行考核,除该等内容外,其协助主任、副主任完成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的情形列入考核范围。

  第十  任期内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评定为不称职并除名。

  第十 主任、副主任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自收到省律协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书面申诉,不服申诉处理意见的,可再向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申请复议,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复议决定;

  委员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自收到省律协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书面申诉,由省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 本办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经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