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业务研究 >> 专业论文
乡村振兴中的股权设计赋能路径探究 ——试论以共同富裕为核心的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设计
作者: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 宋桂明 黄 延   日期:2022-06-08    阅读:4,332次

      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不难看出,乡村振兴战略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及目标,是我国当前最重大的战略部署之一。

      按照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要求持续推进农村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激发乡村资源的活力。有鉴于此,股份制下的现代公司作为当前汇聚资源与人才的成熟模式,在乡村振兴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因此,如何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通过设计乡村振兴合营公司股权模式以最终赋能乡村振兴,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乡村振兴股权设计共同富裕股权合营公司制赋能路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乡村新态势下股权设计的适用前景

    (一)上世纪背景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1月24日夜晚,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召开秘密会议,将村内田地分户承包,揭开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序幕。一年后,小岗村取得了大丰收,当年的粮食总量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充分证明了分田到户制度的时代性与科学性。1982年,党中央发布了第一个真正关于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其中肯定了土地的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这标志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正式制度安排的确定。

      可以看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并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在20世纪60、70年代,我国还处于粮食相对匮乏的时代。在人民公社体制下,过度提倡“大锅饭”无法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几乎无法满足中国人民对于粮食的大量需求。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走出一条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新农耕模式,顺利地适应了当时时代需求,极大推进我国土地改革进程并解决粮食短缺问题,也成为了我国持续至今的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乡村新态势下的发展新模式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无疑被大幅度调动,土地改革与农村工作得到极大推进。随着时代发展,城市发展日新月异,薪酬体系日趋完善,大量农村务农人员吸引入城打工,大片农村资源被闲置的情况也伴随增多。笔者走访浙江省内部分农村,并同部分农村一线干部进行交流座谈,发现随着农村年轻一族不断被城市吸引,农村资源闲置情形日趋严重,越来越多的土地、宅基地资源因无人看管护理,不能持续发挥价值,这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违背。

      笔者认为,正如在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大陆横空出世一样,在当前中国乡村新态势下,如何通过先进科学的理念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盘活农村资源,以实现乡村振兴,并总结形成一套充分验证、行之有效的发展新模式,是当前中国乡村的一大时代需求。而股份制下的现代公司,基于其赋予参与主体股东身份、整合参与主体相关资源、基于股东资源共同创造价值的底层逻辑,正是一种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整合大量闲置农村资源、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模式,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浪潮中,定有一片理想与广阔的适用前景。

       二、中央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方针

    (一)乡村振兴应以共同富裕为核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跟家美好的生活。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其中也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促进共同富裕,

      上述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阐述,都说明乡村振兴的核心,在于不断解放与发展生产力,不断回应社会主义的本质及目标,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因此,笔者认为,乡村振兴的本质就是共同富裕,农村发展新模式、特别是股权合营模式,应以共同富裕为核心。

    (二)乡村振兴应从多层次并行推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还指出,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这就说明,乡村振兴的内涵不仅仅是发展产业以带动农民富裕,而是实现产业与环境、党建与村建、物质与精神等多层次并行发展。笔者认为,乡村振兴的内涵决定了乡村振兴不能仅依靠简单的结对帮扶补助,而是需要对乡村资源与发展进行整体规划,才能匹配多层次发展的需要,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

       三、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的相关案例

    (一)“大下姜”乡村振兴联合体

      地处浙西深山的杭州市淳安县枫树岭镇下姜村,是生态环境和乡村文明共生共荣的网红。如今“下姜村”品牌已经成长为“大下姜”。网络公开信息显示,淳安县下姜村周边32个村和两个镇属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杭州大下姜振兴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创新建设“乡村振兴联合体”,持续推动32个村和低收入农户抱团发展和增收致富。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治理问题上,联合体内部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理事会运作模式。理事会党委书记由县领导兼任,常务副书记由“大下姜”工作组组长兼任,副书记由枫树岭、大墅两镇党委书记和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兼任,同时吸纳“大下姜”168家市场主体及若干乡贤成立理事会,下设培训、乡村旅游、农林和文创四个产业分会,同时招聘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两位职业经理人,开展市场化运营。

      以联合体中的枫树岭镇夏峰村为例,通过联合体帮扶,2020年前10个月已经实现集体经济总收入57.46万元、经营性收入27.6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达41.35%、137.89%。可以说,股权合营模式赋能乡村振兴,已经显示出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智多张西”乡村振兴示范村

     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双溪村张西自然村开展“智多张西”乡村振兴示范,主要模式归纳为“公司运营+集体自营+农户植入”,具体为农户植入到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再与民间力量合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司化运作。在合资公司内部,经济合作社占股80%形成控股,运营团队公司占股20%提供运营支持。合资公司主要负责该村的基础和公共服务,管理、环卫与保洁,其他多元化服务等,走共同富裕道路。

“智多张西”示范村的合营公司为衢州市柯城区优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智多张西”示范村系针对某一个村的振兴,且资源大部分源于农村集体组织,资金大部分来源政府补助与自筹,因此民营企业作为小股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大股东。同时,如何以一村振兴带动乡村整体振兴,仍然是重点。

       四、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的设计

    (一)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的“一二三”逻辑构想

      基于中央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出的多项政策办法,借鉴“大下姜”乡村振兴联合体、“智多张西”乡村振兴示范村等案例经验,从笔者对乡村振兴股权设计的研究与构想出发,笔者认为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可以“一二三”逻辑构思。

      1、一个核心——共同富裕

      正如笔者前文所述,乡村振兴的本质在于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应以共同富裕为核心。

      2、两个原则——集体普遍发展、市场差别发展

      实现集体普遍发展与尊重市场差别发展,至少包含三个关系的理解:其一,普遍发展与差别发展的关系。在乡村振兴合营公司中,既要确保绝大多数农民的共同普惠收入,同时还要照顾少部分农民的市场差异收入;其二,部分发展与整体发展的关系。在乡村振兴合营公司中,既要确保大多数农民能够参与其中,同时也要对少部分意愿不强、相对抵触的农民进行分阶段安排入股,确保合营模式地平稳推进;其三,物质发展与精神发展的关系。在乡村振兴合营公司中,既要对乡村振兴的全部内涵,也即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进行普遍发展,又要对前期条件不充分、群众呼声不高的建设工作,分阶段安排推进。

      3、三个关键——普遍参与、因地制宜、顶层架构

      普遍参与:重点关注乡村振兴合营公司的主体问题。也即乡村振兴公司必须在党统筹整体局面的的前提下,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积极发动国有主体、集体主体、民营主体等不同成分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因地制宜:重点关注乡村振兴合营公司的商业问题。也即乡村振兴合营公司整合乡村中资源、资金与人才,开展乡村振兴建设工作。

      顶层架构:重点关注乡村振兴合营公司的股权问题。也即关注乡村振兴合营公司的进入机制、议事规则、退出机制,解决合营公司内部的公司法意义上的常态化问题。

     (二)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的股权结构

      关于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的股权结构,可以分为整体合营公司、单一合营公司,整体合营公司针对的是乡村整体振兴的发展,单一项合营公司针对的是乡村单一项目的发展。

      1、整体合营公司的股权结构

      笔者认为,可以联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农村集体控股的持股平台,并由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集体持股平台、民营企业成立合营公司,具体见下图:

 

      (1)股权架构

      在集体持股平台内部,可考虑政府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进行少量持股(例如5-10%),一是政府背书有利于增强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二是政府可以对持股平台内部事务进行指导。剩余的股权,可以由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均分配,提振农民参与热情,反映共同富裕理念。在乡村振兴合营公司内部,可考虑政府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占股10%,集体持股平台占股39%,民营企业共占股51%,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合营公司而言,集体资产、运营团队两大要素尤为重要,两大要素分别对应的股东就是集体持股平台与民营企业,因此以上两个主体作为合营公司前二大股东。同时基于资产运营管理十分重要,从尊重市场配置的角度出发,由民营成分占股51%;

      第二,政府参股10%,一是进行政府背书并指导合营公司的内部事务,二是既确保政府参与又避免政府对合营公司产生控制关系,有利于激发集体持股平台与民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更符合市场化规律;

      第三,合营公司预留一部分股权(例如1-5%),用于对未来聘用的职业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

      另外,从公司法出发,关于合营公司表决可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表决权,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在本文方案中,政府+集体持股平台占股已经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中,政府与集体持股平台联合起来即具有否决权。为了增强政府对合营公司的控制力度,还可以扩大重大事项表决项,例如:

      ①对公司主要资产的处置(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作出决议;

      ②对公司主要不动产的处置作出决议;

      ③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引进新股东、解除股东资格等事项作出决议。

    (2)实施步骤

      第一,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统筹集体资产清点与核算,就身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核实,制定农村内部的利益分配与议事规则。

      第二,政府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与改革完成后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集体持股平台。

      第三,政府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集体持股平台、民营企业共同成立合营公司,完成职业经理人选聘、党委组建等工作。

    (3)后续布局

      在乡村振兴合营公司组建完毕且运营成熟后,可以通过招商吸引外地企业参与当地投资,可以同乡村振兴合营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进行合作,也可以同合营公司一起成立一家新的项目公司,开展具体项目的合作。

 

       由于外地招商企业往往在某一领域内具备突出优势,因此在项目公司中,建议释放股权比例给外地招商公司,甚至放弃控股权(例如仅持股20-40%),以激发外地招商企业的积极性,确保投资项目的有效推进。对于特别优秀且合作意愿特别强的外地企业,经过充分研判后,可以考虑吸纳至乡村振兴合营公司,以形成分层合作、深度合作的态势。

      2、单一合营公司的股权结构

      在单一项目公司内部,为了确保乡村振兴以农民为主体的根本要求,建议政府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占股不超过10%,一是政府背书有利于增强农民及民营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二是政府不挤压农民的利益,回应以农民主体的原则。同时,建议民营企业合计占股在51%左右,以确保合营公司运营符合市场的一般规律,并把其他股权(34%)留给该合营项目涉及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确保把相关收益针对性地预留给特定农民。同时,为了确保以共同富裕的核心,让集体持股平台象征性占股5%,让全体农民可以从该项目中获得普遍的收入。

 

       (三)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的治理机制

      基于集体普遍发展、市场差别发展的原则,笔者认为,在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中,关于公司治理机制设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入手:

      1、党组织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始终要坚持党建引领,结合理念引领和目标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领导作用。建议在乡村振兴合营公司中组建党组织,设置党组织议事规则,例如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以充分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持续性和前瞻性。

      2、三会一层

      三会一层,一般是指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含职业经理人),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治理管理机构,是公司治理必须关注的核心领域。

      关于股东会,可以按照公司法关于表决权以及对公司章程的授权性规定,进行个性化设计。

      关于董事会,为了提高前期决策效率,笔者建议乡村振兴合营公司在前期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一名,可以由民营企业提名委派,或政府公开选聘职业经理人担任。

      关于监事会,为了提高前期监督效率,笔者建议乡村振兴合营公司在前期不设监事会,而设监事两名,可以由集体持股平台、政府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委派人员担任,以充分确保政府与农民对合营公司的监督权。

      关于高级管理层,为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推进,可以由民营企业提名并聘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或者政府公开选聘职业经理人,由其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的推进。

      3、乡贤顾问委员会

      除了党组织、三会一层外,可以组建乡贤顾问委员会,职权在于在党组织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前,通过召开乡贤顾问委员会会议,充分听取农民特别是农民中具有一定代表作用的乡贤的意见,以实现民主集中。乡贤顾问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可以是出生于当地且具有一定代表作用的创业者、企业家、知识分子等。乡贤顾问委员会不隶属于董事会,属于为乡村振兴定制的民主制度,没有决定权,但有权提出建议意见。

      (四)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的退出机制

      谈到股权合营,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股东的退出。关于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中的退出机制,笔者认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加以讨论:

      1、农民退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退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实是一种以有偿方式进行退出的情况。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时,除了将经营性资产量化成股份后分发给农民,可以制定个性化章程,规定农民持有的股份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由集体组织进行赎回,赎回价格可以提前约定以防止出现争议。同时,笔者建议,农民之间互相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置一个最高持股上限,防止某些农民过度收购其他农民的股份,影响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核心。

      2、国有企业、集体持股平台或民营企业退出合营公司

      此种情形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退出问题,一般而言主要分为三种途径:

   (1)股权转让

      退出主体将持有的合营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方。在股权转让时,笔者建议设置不同的转让情形,例如民营企业存在过错时(例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时,政府或集体持股平台有权以较低价格收购民营企业持有的股权;而民营企业不存在过错时,政府或集体持股平台可以以较高价格收购。值得注意的是,如国有企业拟退出时,可能因涉及国有产权交易而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交易。

    (2)减资

      减资,简单来说就是公司收购某一位股东的股权,而公司一般情况下又不能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权,因此需要减资。一般来说,减资的手续相对复杂,且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实施,因此不太建议作为退出的首选途径。

     (3)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解散、注销。解散公司后所有股东一并退出,因此一般作为退出的最后选择。但是,如果国有企业、集体持股平台要求退出时,此时乡村振兴合营公司不可能再继续经营,因此此时以解散公司的方式进行退出,反而是一种有效退出公司的方式。

      五、结语

      本文尝试通过梳理部分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历史变革以及当前乡村振兴政策环境,探究乡村振兴中的股权设计赋能路径,特别是通过解析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就是共同富裕,并以此为核心提出乡村振兴股权合营模式的路径设计。由于乡村振兴是我国当前的一大国策,直接关系我国“三农”工作,密切关联土地制度、国计民生以及国内外环境的方方面面,远非笔者理论水平所及。本文对问题的认识、分析在深度和广度上也存在一定不足,因此在理论分析和观点的归纳上难免粗略,这些都是笔者需要改进的地方。

参考文献

[1]杜威漩,《论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以农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变迁为例》,商业研究2009/02





来源: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