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1〕21号
被处分人:任琪,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钱江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199810808528。
关于任琪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2008年1月起,任琪在钱江所担任合伙人,并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 2017年7月5日,任琪经法定程序变更为浙江某电务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7月司法部部署的在律师队伍中违规兼职清理活动中,任琪于7月23日提交《自查申报表》,其在是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一栏填写“否”,签名承诺:“该表填述事项均是真实的,并愿意承担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提供的2020年度(2021年3月24日填报)和2019年度(2020年5月22日填报)的考核材料,任琪也未如实说明其在企业担任职务而不符合专职执业的情况,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2017年7月至今,任琪在专职律师执业期间担任浙江某电务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违规兼职专项清理及律师年度考核时均未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021年9月17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任琪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杭司罚决〔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任琪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