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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静波(中止会员权利 金华)
日期:2021-12-27    阅读:10,993次

金 华 市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金律协处字〔2021〕第9号


     被处分人:杜静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511417567。

       关于杜静波律师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一案,经金华市司法局查明:某市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判决的(2015)某商初字第6215号卢某华诉斯某强、乔某茹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7月28日判决的(2016)浙**民初8203号周某婷诉周某、张某倩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7年1月13日判决的(2016)浙**民初12692号周某婷诉姚某、叶某波、金某安、黄某宾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7年12月25日判决的(2017)浙**民初13304号张某英诉吕某、刘某洪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8年3月5日判决的(2018)浙**民初772号周某婷诉蒋某丽、刘某洪、赵某林民间借贷纠纷案等5个案件中,原告方当事人卢某华、周某婷、张某英的委托代理人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孙某、杜静波律师,案件均由中间人张某跃联系孙某律师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而卢某华、周某婷、张某英本人并未签字委托孙某、杜静波律师代理上述案件。孙某与杜静波系师徒关系,在孙某主导授意下,杜静波律师未与卢某华、周某婷、张某英进行核实确认直接起草了起诉状,由孙某或杜静波律师代捺手印并到法院起诉、参加庭审,后某市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某市检察院认为(2015)某商初字第6215号、(2016)浙**民初8203号、(2016)浙**民初12692号、(2017)浙**民初13304号、(2018)浙**民初772号等5个案件认定事实有误,向某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某中级法院裁定指令某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2019年11月28日,某市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另查明,2020年7月30日张某跃因犯诈骗罪等被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2021年8月20日,孙某律师因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以及向国家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两项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金华市司法局认为,杜静波律师在上述5个案件中,在孙某律师主导授意下,未经当事人卢某华、周某婷、张某英的委托,就分别以卢某华、周某婷、张某英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办理案件,案件判决生效后因认定有误被某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某中级法院指令某市法院再审,某市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原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其行为已严重干扰案件的依法办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杜静波律师的行为应认定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情形,应对杜静波律师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2021年10月12日,金华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杜静波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金司律罚决字〔2021〕第7号)。

       为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杜静波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21年10月15日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