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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作者:陈玲珠   日期:2016-07-20    阅读:18,956次
 

   陈玲珠

摘要:本文仅通过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剖析,分析其背景、现状、缺陷,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希望该制度能够真正便民利民、公平合理。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缺陷;完善

前言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闹更加频繁,我国各地区先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来化解医患矛盾。2010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通过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医疗纠纷调解所具有的复杂性和所需要的专业性则强烈呼吁我国建立专门的调解制度。大势所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逐渐建立,与此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成为其施行机构。

一、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

在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频发的当今,医患纠纷的合理解决至关重要。据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近年来,伤医案件的性质越来越恶劣,以前比较多的是威胁、停尸、闹尸、打横幅,现在发展到殴打医生、甚至杀医生的极端地步。浙江温岭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被患者连恩青用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刺死、广东一口腔科医生被砍30多刀不幸辞世,浙江嘉兴一男子持刀刺伤门诊医生,广西一女护士被打伤……一场场令人心惊的惨剧都让我们不得不直面医患矛盾。

传统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因其时代性和固有缺陷逐渐显示出落后性和不适应性。自行和解的方式虽具有灵活性,但很多时候较难谈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私了又易演变成医闹等行为的暴力协商;行政调解公信力和公正性受到普遍质疑;而民事诉讼,相对于患方而言,又耗时耗力,成本过高;仲裁缺少独立性……传统模式所显示出的缺点也证明我们急需一个强有力的调解方法。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施现状

人民调解是指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为医患双方搭建第三方平台,由人民调解人员对纠纷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调解的一种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此种新型的医患纠纷调解模式相比于传统调解方法,有着巨大的进步。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用第三方场合将发生在医院内的矛盾冲突迁移到医院外去解决,既可以尽力规避医院干涉,又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同时,该制度对赔偿金额有所限制,可减少患者“大闹”得“大赔”的想法。另外,第三方调解是独立第三方,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并且全程免费,可有效操控医生和患者的接触频率和方式,既可以避免正面冲突,又不担心双方交流过少。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调解公正性会受到质疑。调解协议书的性质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医疗纠纷调节机构的中立性不足,医疗损害鉴定时间过长等因素,都会让调整机构的公正性受到质疑。而公正性恰恰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灵魂。如不解决,必将影响其顺利实施。

(二)调解经费难以确保导致调解工作受阻。当前,各地区的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财力不同,调度经费的额度也不同。如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查委员会的经费是由温州市财政全额拨款,但我国中西部许多较为落后的地区则难以保障。

(三)法律定位不明确导致相关卫生部门支持力度不够。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具有非官方的性质,该机构无法使用强制力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工作。医疗机构直属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支持力度不足,个别省部直属医院也不愿配合所属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因此,委员会无法覆盖所有的医疗机构,也难以真正解决医患纠纷。

(四)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且缺乏足够机制吸引人才。由于医疗调解委员会地位上以及保证机制上的不确定性,致使人才在职业选择上有所保留。如目前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存在缺乏资深医学专家及法律人才的问题。

(五)调解工作流程缺乏规范。当前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没有一定的调解原则和法律可依循,更多的是依据过往经验和专业知识,极其主观和不确定。另外调解还受到医院和患者的多重干扰,难以保证调解质量。

四、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措施

(一)确立委员会法律地位,推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公信力。

1.完善法律确定委员会法律地位,加大宣传扩大委员会影响力。通过立法,确定调解的基本原则、规范程序、案件的受理类型、文件的效力大小等问题,使其合法化。同时,通过新闻记者的广泛报道和政府各级宣传组织的积极宣传,传播委员会的性质、职责和宗旨,增强委员会在民众间的声誉度和知晓度,让民众在遇到情况时可以主动寻求委员会帮助。

2.结合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增强理赔人员和医疗责任保险机构遵法守法的意识。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赔偿问题,此时接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调解,用专业眼光过滤纠纷事件,分析纠纷原因、预估纠纷损失、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而保险公司涉足纠纷,除了对纠纷事件的优化处理外,更增强了医患双方遵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是对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又一次保障。

3.实施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用行政监督保障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制的独立、统一和公正。独立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制并非一定要脱离医院。以江苏地区为例,江苏地区实施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其鉴定仍由医学会统一进行,原因则是因为医学会背后强大的技术支持。要保障医学会的独立和公正性,笔者认为必须要有行政监督。

4.增强调解委员会的合理性和中立性。笔者看到许多域外调解机构都属于民间组织,不受政府约束,如此便可保证其中立性。如台湾的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德国的医疗事故调解处、新加坡的调解中心等等。因此,笔者认为调解委员会也应该从医院、政府脱离,成为真正的第三方,避免官方色彩带给患者不公正的忧虑。

(二)强化调解人员队伍建设。

1.优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才格局。医疗纠纷的调解涉及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其聘用人员也应当是相应领域的专、精人才。以丹麦为例,丹麦的“全国医学”、“法律委员会”等机构成员均为医学和法律精英。如此,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才能给出最精确、最专业、最令人信服的解决措施。

2.提高待遇吸引专精人才。在可承受范围内提高调解员的薪资水平,亦可实施调解员薪酬增长机制,根据调解员处理纠纷的情况,从数量、质量、难度、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量,表现优异者可适当进行补贴。

3.成立完善的人才储备系统,保证可用的高质量人才源源不断。委员会可直接进大学选拔优秀人才,亦可效仿武汉市司法局的做法,定期对医学、法学人才等相关人员针对性培训,增强其专业素质水平,增加其调解能力,从而为调解工作提供强大的人才库。

(三)切实保障经费的充足和稳定。

充足的经费是调解能够保质保量进行的关键,这需要政府和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政府方面,政府应建立专项财政计划,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设置专门资金,保证其有充足的经费调解纠纷。而政府则需通过大力发展经济以及拓宽融资渠道来保证资金的充足。调解委员会则要在争取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学会利用社会渠道和民间支持的方式进行融资,如广泛吸纳企业进行慈善事业。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国泰民安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而医疗纠纷则是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隐形炸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是新形式下的新制度,处于初始阶段的它固然有着不够公正、经费不足、地位不明、流程不清、人才不精等众多问题,但制度的完善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当通过立法确立其合理法律地位,增加财政投入作为调解工作的后备动力;委员会应当努力发掘人才,储备人才,多方集资;社会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合理寻求委员会的帮助。如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才能有效完善,真正地发挥作用、造福百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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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园媛,钱蓉莼.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完善——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J].法制与社会, 2015(1):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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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