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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罗门断案中透视的权利与关爱
作者: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 田金炉   日期:2017-10-13    阅读:8,557次

  在我没读《圣经》之前,我不知道这个故事,更不知道这个故事如同《一千零一夜》或者《伊索寓言》一般,可以说是全世界家喻户晓。

  一日,有两个女人来,站在王面前。一个说:“我主啊!我和这妇人同住一房;她在房中的时候,我生了一个男孩;我生孩子后第三日,这妇人也生了孩子;我们是同住的,除了我们二人之外,房中再没有别人。夜间这妇人睡着的时候,压死了她的孩子。她半夜起来,趁我睡着,从我旁边把我的孩子抱去,放在她怀里,将她的死孩子放在我怀里。天要亮的时候,我起来要给我的孩子吃奶,不料,孩子死了。乃至天亮,我细细地察看,不是我生的孩子。”那妇人说:“不然,活孩子是我的,死孩子是你的。”这妇人说:“不然,死孩子是你的,活孩子是我的。”她们在王面前如此争论。王说:“这妇人说,‘活孩子是我的,死孩子是你的。’那妇人说,‘不然,死孩子是你的,活孩子是我的。’”就吩咐说:“拿刀来!”人就拿刀来。王说:“将活孩子劈成两半,一半给那妇人,一半给这妇人。”活孩子的母亲为自己的孩子心里急痛,就说:“求我主将活孩子给那妇人吧!万不可杀他。”那妇人说:“这孩子也不归我,也不归你,把他劈了吧!”王说:“将活孩子给这妇人,万不可杀他,这妇人实在是他的母亲。”

  可以说此案非常难断,可称得上是“千古疑案”。两个妇人同样职业,同住一屋,几乎同时生了孩子,同是男婴,很难区分。且没有任何证人、证据,更重要的是当时没有DNA亲子鉴定,而滴血认亲不靠谱。所罗门作为一国之君,此案呈到他这里之前,可以推断出,定有其他人尝试断过,但断不了。而根据两妇人的陈述,案件存在多种可能,但无法从外表上分辨出来。此时作为法官的所罗门的职责:一是按证人证词和证据,查明真相;二是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在《列王记上》的作者看来,所罗门是列王之中最富智慧者,他以出人意料的方式解开了孩子的身世之谜,显示了他的超凡智慧。

  给大家讲述这个故事,和《列王记上》的作者所有表达的内容不同。此时,我们不妨将神的智慧暂放一边,来看这个故事给律师带来怎样的启示。约瑟夫·阿莱格雷迪认为,这个故事给我们的教训是:“如果不关心人际关系的维护并尽量避免伤害,律师对客户的忠诚和对权利的追求,无论多么正当,都有可能蜕变成冷酷的律法主义。权利必须辅以关爱才能臻于完善。”

  从这个视角看,第二个妇人,一心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丝毫不顾忌对他人的影响。这让我想到找我们代理案件,如果不惜做任何事、不惜伤害任何人也要赢得诉讼,受托在诉讼过程中,拒绝任何让步,宁愿赔上更多的钱也要叫对方吃吃苦头,唯有如此,方解心头之恨。带着满腔仇恨去打官司,疯狂地想报复和伤害对手,甚至不惜毁灭对方,让一些审判变成身穿商务正装的武士所进行的无情搏斗,实则是两败俱伤。

  而截然不同的是,第一位妇人既关注权利的维护,又心怀关爱。如果她不在乎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她就不会到所罗门王那里去申请裁断。如果她没有心怀关爱,一心只在乎自己的权利,她可能和第二个妇人无异,变成道德扭曲的人,因为这样她也可以得到一半孩子,总比一无所有要好。

  对于真相和公平这些抽象的概念,更多的需要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她知道及时主张权利,并据理力争,更懂得何时放下停止争辩。在她心里孩子能够活下来比查清谁是孩子的母亲更为重要。这让我们明白,权利取向的伦理需要用关爱去平衡,否则它可能成为一种“宁肯牺牲也要查明真相的冲动。”

  所罗门在面对这个无解的难题时,叫人把剑拿来,用一把剑制造一个万分危急的局面,将两个妇人的争议提升至一个更加极端的境地。在这样一个时刻,貌似合法的外表会自行脱落,双方的真实面目将显露,于是第一个妇人的慈爱之心激发出来。可能第一个妇人亦未必是孩子生物学意义上的母亲,但毫无疑问的是,她更称职做这个孩子的母亲。

  作为律师,正义要求我们同等地关注过程和结果,不能无视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代价。诉讼是一场战斗,但不必是你死我活的厮杀,即使我们为当事人不得不亮剑,但我们也不是非要去砍杀别人。

  概而言之,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除了接受执业守则的约束,更要接受来自内心的职业道德的监督。在遵循游戏规则和专业守则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如何减少伤害和维护关系,将权利取向的伦理和关爱取向的伦理结合。作一个“正义”的人,努力去平衡权利和关爱。只要无损于爱,我们以温和和克制的态度去努力实现权利,是无可指责的。

  亚伯拉罕·林肯说:“律师应当做一个使人和睦的人,他们比其他人拥有更多机会成为好人。切记,万不可挑词架讼。世间恶事,莫此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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