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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见证的现状检视与完善建议
作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祝双夏、常璐璐   日期:2023-01-05    阅读:923次
      [内容摘要]《民法典》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法定遗嘱形式。为检视该条新法的适用情况,笔者检索了《民法典》实施后关于打印遗嘱的司法裁判案例,发现实践中对于该条的适用仍存在一些分歧,主要分歧点之一即为见证瑕疵问题如何影响打印遗嘱的效力。而且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法院认识和做法不一,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甚至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在探讨遗嘱形式要件主义和意思表示主义之争的基础上,认为立法应在二者之间找到妥协点,且尝试就遗嘱见证瑕疵影响遗嘱效力判定问题进行条款设计。
      [关键词]打印遗嘱;见证;形式要件瑕疵
      一、打印遗嘱见证现状的司法审查
      为考察《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关于打印遗嘱中见证问题的实施现状,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打印遗嘱”“见证”为关键词,以“继承纠纷”为案由,搜索了2021年和2022年的裁判文书,共计检索案例573篇,选取有效样本案例332篇[ 在选取样本时,本文仅就遗嘱形式定性为打印遗嘱的案件进行统计,对于定性为其它性质遗嘱的案件未列入有效样本之内。]。
      (一)司法裁判现状的考察



       图1 各省案件数量分布情况

       图2 地区案件数量分布情况

      1、地域分布。本文选取的有效案例源于全国26个省市。其中,案件最多的5个省市为北京市71篇、山东省28篇、江苏省23篇、辽宁省22篇、广东省21篇,这5个省市的案件数量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49.7%。案件样本中根据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统计来看,4个地区的案件数量在总案件数量的占比分别为56.93%、11.14%、20.48%、11.45%。由此可见,东部地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关于打印遗嘱的案件数量占了很大的比例,这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民众遗嘱意识较高,不少人为保护个人权益和家庭的和谐选择以打印遗嘱的形式完成财产的传承。

      图3 案件审理情况


      2、审理程序及案件的改判情况。本文选取的有效案例适用一审、二审、再审审理的案件数量分别为212件、106件、14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63.86%、31.93%、4.22%,二审和再审的案件数量占比达36.15%,但二审和再审改判的案件仅有19件,在二审和再审案件中的占比仅有15.83%。可见,司法实务中关于打印遗嘱的争议较大,案件较难通过一审法院做到案结事了,很多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会通过上诉甚至再审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案件被改判的几率很小,而且部分改判案例中法院对一审法院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是维持的,仅就分割方式、分割比例、支付折价款的金额等予以改判。

      3、打印遗嘱效力争议的原因。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归纳[ 具体案件中关于一份打印遗嘱效力的争议焦点可能会有多个,本文在统计时将多个争议原因均统计在内,故统计出的案件数量之和会多于样本数量。],笔者发现案件就打印遗嘱效力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遗嘱性质、遗嘱真实性、被继承人的遗嘱能力、见证人资格、见证程序、遗嘱形式要件,这6个方面产生争议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1件、37件、37件、39件、71件、190件,占总案件数量的比例为3.31%、11.14%、11.14%、11.75%、21.39%、57.23%。由此可见,见证人资格、见证程序、遗嘱形式要件(其中包含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书写日期瑕疵)的争议在打印遗嘱效力之争中可谓聚讼盈庭。


争议焦点

案件数/件

遗嘱性质

11

遗嘱真实性

37

被继承人的遗嘱能力

37

见证人资格

39

见证程序

71

遗嘱形式要件

190

       表1 打印遗嘱效力争议原因分布
       4、打印遗嘱效力的情况。本文选取的案例中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有效、无效和部分有效的案件个数分别为156件、173件、3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46.99%、53.73%、0.93%。《民法典》实施后法院裁判的案件中打印遗嘱有效和无效的认定各占半壁江山。由此也可看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众私人财富的积累,公民遗嘱意识虽有增强但规范遗嘱意识尚待完善。
       打印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其原因包含[ 具体案件中法院认定一份打印遗嘱无效可能基于数个无效事由,本文在统计时将多个无效事由均统计在内,故无效事由案件数量之和会多于样本数量。]:(1)遗嘱人、见证人签字瑕疵。从遗嘱人来看具体包括遗嘱人未签字仅盖章或者捺印、未在每一页上签字;从见证人来看具体包括遗嘱无见证人签字、仅有一个见证人签字、见证人签字为补签、见证人签字为代签、未在每一页上签字。在样本案例中因此事由无效的遗嘱达120件,占无效打印遗嘱数量的69.36%。(2)遗嘱人、见证人书写日期瑕疵。具体包括未注明日期、日期为打印、见证人和遗嘱人签署日期不一致。在样本案例中因此事由无效的遗嘱达29件,占无效打印遗嘱数量的16.76%。(3)见证程序瑕疵。具体包括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见证人未同时在场见证。在样本案例中因此事由无效的遗嘱达55件,占无效打印遗嘱数量的31.79%。(4)见证人资格问题。即案件中见证人被法院认定为是利害关系人。在样本案例中因此事由无效的遗嘱达12件,占无效打印遗嘱数量的6.94%。(5)遗嘱人行为能力欠缺。在样本案例中因此事由无效的遗嘱达4件,占无效打印遗嘱数量的2.31%。由此可见,打印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于遗嘱人、见证人签字瑕疵和见证人见证程序瑕疵。这也说明审判实践中因见证瑕疵引起的打印遗嘱效力问题较为突出。


无效原因

案件数/件

遗嘱人、见证人签字瑕疵

120

遗嘱人、见证人书写日期瑕疵

29

见证程序瑕疵

55

见证人资格问题

12

遗嘱人行为能力欠缺

4

2 打印遗嘱无效原因分布

      (二)打印遗嘱见证的司法审查分歧
      1、见证程序瑕疵对打印遗嘱效力影响的司法裁判分歧。通过检索的案例发现,法院对于该问题存在两种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打印遗嘱的见证程序应严格按照时空一致性的要求,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否则遗嘱无效。即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或者由他人代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见证人还需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一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申6215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终1467号;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0425民初1130号。]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打印遗嘱见证程序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来说,不必然包括见证人见证遗嘱文本的制作过程,也不必然包括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的经过。但须包括见证遗嘱人是否系自主表达其立遗嘱的意愿,以及见证遗嘱人是在明确知晓文本内容基础上以签名及注明年月日的方式来表达其设立遗嘱意愿的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6民初11140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2071民初22741号。]
      2、遗嘱形式要件关于见证瑕疵对打印遗嘱效力影响的司法裁判分歧。
    (1)见证人未在遗嘱每一页签字、注明年月日。对于此种情形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要件,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则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982民初12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902民初7521号。]。另一种裁判观点则认为,见证人未在每一页上签字,形式上虽有瑕疵但是结合其它资料如录音录像材料,能够认定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2民初2599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1民终3521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3民初19974号。]。
     (2)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字。在此种情形下不同法院对此的认识并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要件,遗嘱上必须有见证人的签字,即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中通过见证人签字方式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内容进行确认,但该见证书上的签字不能代替遗嘱上见证人的签字,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853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申1242号;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857号。]。第二种观点认为,见证人虽未在遗嘱上签字,但是结合其它资料如《律师见证书》、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见证人全程参与了遗嘱的订立过程,实际起到对遗嘱订立过程进行见证并签字确认的法律效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初30341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9民终3879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3790号。]。第三种观点认为,遗嘱上虽未有见证人的签字,但是结合其它材料如在鉴定中心向工作人员表示遗嘱内容等,结合证据能够证明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未有见证人也应认定遗嘱有效[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4民初3997号。]。
     (3)见证人未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继承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时间,但是两个见证人仅签名而没有注明时间,不能证明两名见证人确实见证了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3民初2458号。]。另一种观点认为,见证人未注明年月日虽然形式上有所欠缺,但从立法本意上讲,见证人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是为了保证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其它证据如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等,可以认定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遗嘱有效[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10民终6824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4民终1599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423民初1013号;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625民初1935号。]。
      3、见证人资格对打印遗嘱效力影响的司法裁判分歧。
    (1)一方继承人聘请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一种观点认为,见证人系继承人有偿委托,无法排除见证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1535号。]。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属专业工作者,职业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无偿或有偿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进行遗嘱见证、代理进行诉讼,均是其从业范围的份内之举,与遗嘱内容不存在利害关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269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6民终3886号。]。
    (2)被继承人亲属。由被继承人的亲属担任遗嘱见证人也是生活中的常见情形,但是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却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由被继承人亲属担任见证人符合习俗,且与各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相同,遗嘱内容亦与该见证人无关,故不能认定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7民终4353号。]。另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的亲属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13民终1369号。]。
综上可以看出,法院在裁判时针对打印遗嘱的见证瑕疵如何影响打印遗嘱的效力存在很大的分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打印遗嘱见证问题的立法研究
    (一)立法现状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集中体现于《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其中《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但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脑和打印机的普及,人们的书写方式已经发生改变,通过打印方式书写遗嘱亦已成为撰写遗嘱的主要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涉及打印遗嘱的相关争议已成为继承纠纷案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但因法律未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不同法院对此会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大多数法院会根据打印遗嘱的制作人的不同来分别确定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即如果遗嘱是由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则视为自书遗嘱对待,按照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来审查遗嘱的效力;如果遗嘱是由他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则视为代书遗嘱对待,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来审查遗嘱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71-572页。]。
      为顺应时代发展统一法律适用,《民法典》在沿袭原《继承法》遗嘱形式规定的基础上,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新增了打印遗嘱的规定,确认了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打印遗嘱中的见证人亦需符合要求即打印遗嘱的见证人不能是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无效遗嘱的情形,也是判断打印遗嘱效力的法律依据。另外,《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前如果遗产未处理完毕,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上是我国法律关于打印遗嘱见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从上文案例检索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对打印遗嘱的规定仍然存在疏漏,其虽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却未予以明确,从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形式要件主义与真实意思表示主义之争鸣
      形式要件主义下,符合形式要件是遗嘱有效的前提[ 郭明瑞:《论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兼论遗嘱形式的完善》,载《求是学刊》2013年第40期。]。遗嘱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死亡,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自证,故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不产生效力。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应更为严格,因打印遗嘱中人格痕迹欠缺,这使得遗嘱很容易被伪造、篡改,此时严格的形式要求能够降低上述风险,最大限度的确保打印遗嘱内容符合立遗嘱人的遗愿。
      持真实意思表示主义的人认为,遗嘱的核心在于遗嘱人自由处分权行使的合法性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形式要件的目的也是确保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在形式上的非重大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如有充分证据可以弥补形式的欠缺,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为有效。遗嘱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者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156页。]。
     具体案件中,适用形式要件主义和真实意思表示主义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也是本文上述案例检索分析中针对打印遗嘱的见证瑕疵出现司法审查分歧的原因所在。对此,笔者认为认定遗嘱效力应以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关键,结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我国民众近年虽遗嘱意识增强,但规范遗嘱意识尚需完善,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在所难免,为避免司法的过度干预从而影响遗嘱自由的实现,在有证据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认定遗嘱有效;其次,形式要件主义的本意也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保证遗嘱人的遗愿得到全面的尊重,形式要件是手段,保证遗嘱人的真意才是目的,故遗嘱存在瑕疵时有证据能够弥补不足,应认定遗嘱有效;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并未规定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会导致遗嘱无效,而且就《民法典》体系而言,遗嘱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应适用《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如果认定形式要件瑕疵会导致遗嘱无效,则在继承编与总则间会产生冲突,不利于民法典体系的逻辑自洽[ 甘文强:《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研究——以打印遗嘱为例》,载《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4卷。]。
      三、打印遗嘱见证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建议:区分见证瑕疵程度,以要素式审查方式认定遗嘱效力
     从本文案例检索分析可以看出,遗嘱见证瑕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见证人身份瑕疵,对此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二是见证程序瑕疵。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为遗嘱人或者代书人在电脑上书写文字制作遗嘱文本,之后将遗嘱文本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后由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上述程序中见证人应保证时间上的同步性和空间上的同一性,未能做到时空一致即存在见证瑕疵。三是见证人签字和书写日期存在瑕疵。对于见证程序瑕疵和签字书写日期瑕疵,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存在立法的空白,也造成了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甚至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现状。对此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应以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区分见证瑕疵程度,通过要素式审查方式认定遗嘱效力。具体可通过以下要素进行审查:
      1、遗嘱形式要件。打印遗嘱主要内容为电脑打印,但遗嘱人、见证人会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签名要件作为少有的人格痕迹对于打印遗嘱真实性审核意义重大,而且不同主体的签名其立法目的并不相同。遗嘱人的书写实质上是对遗嘱内容的再次确认,见证人的书写是表明立遗嘱时在场并全程见证了遗嘱的订立。故在审查时应区别对待,遗嘱人的签名和书写日期是审查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载体,如果存在问题应认定为是重大瑕疵遗嘱无效;对于见证人的签名和书写日期则需结合其它证据综合判断。
     2、遗嘱来源。遗嘱来源主要是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审查,这些审查内容可转换为证据,进而以此为基础判断遗嘱的真实性。如无利害关系人持有的遗嘱和继承人持有的遗嘱相比较来看,无利害关系人持有的遗嘱在证据效力上显然要高。打印遗嘱来源存在越多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就越低。
     3、遗嘱内容。遗嘱内容记载了遗嘱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情况,如果遗嘱内容与其生前的行为存在明显的出入,背离了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那么打印遗嘱的效力就会因出现相反的事实而降低。
     4、遗嘱的形成过程。通过打印遗嘱见证人的陈述,审查遗嘱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据此可以判断出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否受到外界的欺骗、胁迫。如果见证人的陈述与遗嘱内容存在矛盾,或者见证人之间的陈述存在矛盾,则打印遗嘱的效力将明显减弱。
     5、辅助证据。与案涉遗嘱有关的其它关于遗嘱安排的录音、录像、邮件、手稿以及证人证言等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进行审查,如与遗嘱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则会增强打印遗嘱的证据效力甚至产生补正遗嘱形式瑕疵的效果,反之则会减弱。
      综上,笔者建议可以将条文表述为:打印遗嘱见证存在足以影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严重瑕疵,应认定遗嘱无效;但遗嘱见证程序、见证人签字等仅有轻微瑕疵,存在证据能够证明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确认遗嘱效力。遗嘱见证瑕疵的程度可以结合遗嘱形式要件、遗嘱来源、遗嘱内容、遗嘱的形成过程、辅助证据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应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举证证明遗嘱符合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否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零九条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由于打印遗嘱容易被伪造篡改,在允许对打印遗嘱形式瑕疵进行补正的前提下势必要加强补正瑕疵证据的证明标准。因此,应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来审查证据的效力,以此实现保证遗嘱真实性的目的。
      四、总结
     打印遗嘱见证存在瑕疵时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我国法律未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也并不统一。此时,如果为了遗嘱自由而缓和方式要求,则担心遗嘱是否能够确保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为了真实意思表示而采取严格的形式,又担心影响到遗嘱自由,因此为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立法上需要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即形式要件主义和真实意思表示主义的妥协点,使得打印遗嘱见证瑕疵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1.在选取样本时,本文仅就遗嘱形式定性为打印遗嘱的案件进行统计,对于定性为其它性质遗嘱的案件未列入有效样本之内

2.具体案件中关于一份打印遗嘱效力的争议焦点可能会有多个,本文在统计时将多个争议原因均统计在内,故统计出的案件数量之和会多于样本数量

3.具体案件中法院认定一份打印遗嘱无效可能基于数个无效事由,本文在统计时将多个无效事由均统计在内,故无效事由案件数量之和会多于样本数量

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申6215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终1467号;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0425民初1130号

 5.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6民初11140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2071民初22741号

 6.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982民初12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902民初7521号

 7.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2民初2599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1民终3521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3民初19974号

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853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申1242号;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857号

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初30341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9民终3879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3790号

 10.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4民初3997号

 11.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3民初2458号

 12.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10民终6824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4民终1599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423民初1013号;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625民初1935号

1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1535号

1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269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6民终3886号

15.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7民终4353号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13民终1369号

17.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71-572页

 18.郭明瑞:《论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兼论遗嘱形式的完善》,载《求是学刊》2013年第40期

 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156页

20. 甘文强:《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研究——以打印遗嘱为例》,载《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4卷




来源: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