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 水 市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丽律处字〔2021〕第3号
被处分人:钟鼎飞,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申佳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11201810022355。
关于钟鼎飞律师在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存在担任原任职的某县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况,其行为已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经丽水市司法局移交本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钟鼎飞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向钟鼎飞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钟鼎飞自愿放弃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钟鼎飞于2007年9月-2010年6月在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担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民行科副科长。于2016年11月份在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实习,2018年2月正式以律师身份执业。
在这次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钟鼎飞律师主动向莲都区司法局申报了2020年1月开始分别办理在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13起案件的自查报告。纪律委员会调查过程中,钟鼎飞律师主动接受调查,积极配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一)莲都区司法局转交的资料有:1.关于钟鼎飞律师违规执业的调查报告;2.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3.某县人民检察院的《协助调查反馈函》及其附件;
(二)钟鼎飞接受调查员调查的询问笔录。
本会认为,虽然《律师法》仅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在钟鼎飞律师申请正式执业之前的2016年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8条已经明确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钟鼎飞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综上,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九)项的规定,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讨论并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钟鼎飞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丽水市律师协会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