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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
日期:2020-10-10    阅读:3,468次

引言

《论语》公冶长篇有这样一个故事:颜渊、季路侍孔子身旁,孔子问他们的人生志向是什么,颜渊、季路各自回答后,孔子说自己的人生志向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孔子希望老年人安心、安度晚年,朋友守信、言而有信,幼小得到关怀、关爱,这个志向看似简单但又不简单。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单从法律层面来说,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对制度的理解、贯彻、落实。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中更新更完善的法律规定会影响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推定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签订合同、处分财产、立遗嘱等。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等规定,当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为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比如老年人患阿尔茨海默病、精神疾病、生病或事故成为植物人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会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其从事的民事行为会被认定无效,或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或同意、追认。有相关资质的医院、鉴定机构对老年人的认知能力、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做的检查、诊疗,可以作为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参考或依据。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出现,会对老年人其生活、医疗、养老、财产处分等造成很大的障碍和影响。故存在可能情况的家庭、人员,及从事老年人服务、养老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了解《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早作安排。比如:

1.在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时,预先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签订相关协议,或处分财产,对老年人的生活、医疗、养老、财产处分等提前做周到安排。

2.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仍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继承财产、接受赠与、小额消费等。

3.在老年人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该老年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裁判支持后,老年人的监护人有权代理实施相关行为,如买卖房子,存取银行款项,签订拆迁补偿文件等。

4.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经治疗或自愈,其智力、精神健康又恢复正常的,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该老年人恢复为限制(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老年人的监护人

(一)法定监护人

在老年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要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前一顺序人员存在且有监护能力的,后一顺序人员不作为监护人。

比如:某老年人有配偶,其患阿尔茨海默病时,其配偶成为监护人,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不是监护人。但是,若其配偶也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能力,其父母、子女成为监护人,以此类推。

(二)意定监护人

有的老年人和潜在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不想某人担任监护人。或潜在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老年人在国内,监护人常年在国外,这时怎么办?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比如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根据该条规定,近亲属、朋友、晚辈、儿媳(或女婿)、干儿子(或干女儿)、相关组织等,都可以作为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比如:2020年7月5日,钱江晚报发了一篇报导——《一声叹息!“意定监护”指定前儿媳,杭州老太做出选择几度落泪》,讲的是87岁老太太,早年丧偶,有两个儿子。但两个儿子也都上了年纪,身体亦不好,力不从心也不太愿意负责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就这样老太太事实上可能无人监护。

在律师和杭州国立公证处公证员的帮助下,老太太和前儿媳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等文件,约定若以后老太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前儿媳作为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样就妥善解决了老太太的养老问题。

老年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现代社会老年人走失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若失踪多年,其名下财产(如房子)怎么处理?其配偶还能不能再婚?《民法典》规定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一)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等规定,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得随意处分等。

《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果一样,被宣告人的财产发生继承等效力,其配偶可以再婚等。

(三)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死亡宣告。

老年人签订合同的撤销

日常生活中,有老年人购买高价保健品、投资理财而上当受骗的,如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则老年人属于受害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若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则可能是民事纠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签订合同时若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利用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老年人较之于青壮年判断能力较弱,当老年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应更多支持老年人的主张。

所以,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应立即告知家人、亲友,并及时向公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法律援助部门等反映,或自己和家人、亲友主动维权,或找相关人员(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帮忙维权,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房产、居住权

假设某老年人只有一套房子,他(她)想用卖房款养老,但仍想在房子里居住至某个日期,或居住至去世,法律上有没有解决办法?《民法典》新规定了居住权或可解决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居住权人(如老年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具体怎么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再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上假设案例中,若老年人想把房子卖掉,但需保障自己的居住,其卖房时可附加条件,在房子上设置自己享有居住权,居住至某个日期或居住至去世。

居住权的制度设计,既实现了房子经济价值的变现,又维系了老年人对房子的使用、情感,保障了其晚年居住问题。

老年人结婚、离婚

(一)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所以,丧偶老年人要结婚的,其子女、家人等不能干涉。

但是,现实生活可能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的多,如电视剧《都挺好》中,老年人苏大强要和保姆小蔡结婚,其子女苏明成、苏明玉持反对意见,认为小蔡是图苏大强的钱财才要结婚的,并不是真心实意,剧情的发展确实有这样的倾向,故后面苏大强、小蔡没有成功结婚。

我们既要保证老年人结婚的自由,又要防止其上当受骗。老年人的婚姻若涉及其婚前财产处置、遗产归属等问题,可提前做好安排,如立遗嘱,或提前处分,预留合理部分给老年人的结婚对象,这样可以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婚姻欺诈老年人钱财,更好地维护亲情,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离婚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男二十二周岁以上,女二十周岁以上,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老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规定了一个30日的“离婚冷静期”,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个创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还规定了自然人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内容。若老年人至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会审慎审查,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防止因家庭琐事矛盾而冲动离婚。

老年人财产继承

(一)法定继承

老年人没有立遗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没有做特别安排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规定,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法定继承,需注意: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外,针对如上法定继承还有二个常见的问题:

在如上第一顺序中,若老年人的子女先于老年人去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先去世情况下的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以此类推)能不能代替子女来继承?

在如上第二顺序中,若老年人的兄弟姐妹先去世,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能不能代替兄弟姐妹来继承?

《民法典》有代位继承的特别规定,可以解答如上二个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还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就遗嘱的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如上形式的遗嘱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样的,公证遗嘱的效力并不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但是,基于公证处较完善的工作流程,老年人及家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去公证处立遗嘱仍是一个较妥善的选择。

就遗嘱的撤回、变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是,当老年人出现患阿尔茨海默病、精神疾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等情形时,其立的遗嘱(或撤回、变更遗嘱)会存在法律上的效力瑕疵。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结构是:1、扶养人承担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2、老年人去世后其财产由扶养人继承;3、若有一方或双方违背遗赠扶养协议,则应承担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另外,老年人、扶养人除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外,最好同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或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加入意定监护(监护权)的内容。因为:

第一,平时是由扶养人对老年人承担扶养义务,这时的老年人可能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扶养人需要作为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比如老年人生病抢救,需要监护人签字时,有监护权的扶养人才能签字。

第二,监护人的人选需要有事先约定,没有约定可能会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来确定: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扶养人如果不在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内,又没有提前约定,则其有无监护权可能存在争议。

结语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从 《民法典》条文中可以找出涉及老年人权益较多的条款,如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继承等,这些条款是针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部自然人,大家都应严格遵守。

在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议题时,我们需要遵循《民法典》,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构建法律保障的经纬网,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龚家勇、宋志强,金道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