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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
日期:2020-11-12    阅读:3,697次

2021年1月1号,开始实行的民法典内容关涉到千家万户,也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每一位公民都应学习了解它,特别是民法典中离婚制度的主要变化。

了解“离婚冷静期”,先要了解我国婚姻制度。

我国的离婚制度是从1950年的婚姻法开始就确立了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双轨制。

登记离婚(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协议,经过法定的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的申请,履行了离婚登记的手续。颁发离婚证书来解决来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协议离婚我们又称之为登记离婚。 

裁判离婚(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对于离婚不能达成全面的协议,那么也就是说一方要离一方不同意,或者说双方已经同意达成一制,但是在子女的抚养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清偿这方面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裁决的一种离婚方式,因此我们又把它称之为诉讼离婚。 

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是以婚姻自由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样两个方面。保障离婚自由,但防止或者是反对轻率离婚,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里面,对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都做出了详尽而明确的制度设计。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了离婚登记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那么离婚的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那么第二款是说这个期间届满之后,在30日内,那么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证,没申请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的申请。 

因此30日,被人们形象的称之为离婚的冷静期,确切的说他应该是我们国家的立法对婚姻登记程序设立的一个法定的期间,

从2003年我国现行婚姻法实施以来对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作出了一系列的简化。 

离婚登记机关不再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实质审查,而只做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也就是说他只看双方有没有书面的离婚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书里面是不是载明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他们对子女的抚养,还有财产债务等事项处理是不是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只做这样一个形式的审查。当事人确实是属于自愿离婚的,而且已经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那么就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我们国家近十几年来全国离婚登记的对数持续的增长,从2016年开始,每年都是达到了将近500万对。 

那么将近500万对的离婚的夫妻,我们以一对夫妻涉及到两对父母一个子女,那500万的夫妻离异直接受到牵连的就是利益受到牵连的人口每年大概在6000至7000万人左右。那么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在民法典的起草的过程中,离婚的登记程序中增设一个月的这样一个离婚的审查期。

现在法律上增设了这样一个期间,那么就给了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有一个慎重考虑婚姻关系未来时间,不为一时的冲动或者说因为赌气等等各种原因,给这样的一些并非真正的恩断义绝的婚姻当事人,有一个改变离婚决定的这样一个机会,所以从而来防止草率了以后挽救这些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 

社会上关于“离婚冷静期”反对的理由及解决措施。 一是认为侵犯了个人的婚姻自由权,是对婚姻自由的一个限制。二是担忧对于存在着家暴的这样这样一些婚姻关系,法律上在设置这样一个缓冲期,那么就会给受家暴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人身安全风险。三是顾虑这样一个期间的设置,一方当事人在这期间内转移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的财产带来风险。

合理的事由:一是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它不只是双方当事人的身心全面的持续性的这样一个结合关系,而且它还会涉及到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对于儿童就未成年子女来说,任何父母的这种离异,他都是家庭的解体,他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有他的个人的成长,带来一系列的负面的影响。其次不仅配偶的身份关系的解体,实际上是关涉到了一个家庭的命运,涉及到了家庭成员的生计保障。离婚不只是会影响家庭成员,实际上对社会对一个国家的社会的稳定也有影响,因此保障婚姻当事人双方有离婚的自由。 没有感情的时候,婚姻就是一种枷锁,每一个婚姻当事人他都依法享有法定的赋予的离婚的的权利,同样法律上的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面对持续增长的登记离婚的数量,立法就是要在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之间要做出平衡,体现了国家对于协议离婚制度的一个适度的干预。 

对于第二种担忧,我们国家在2016年的时候,实施了反家暴法。对于夫妻之间的暴力,法律实际上是赋予了受害人相应的权利,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可以报警,公安机关根据反家暴法要求,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要出具告诫书,或受害人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人是安全保护。而且人身安全保卫的申请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申请的,并不是以当事人离婚为前提的。 人民法院受到申请的时候,要在72小时之内做出裁定,紧急情况下要在24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能够及时有效的遏制正在发生的家暴和即将发生的家庭矛盾。

关于第三点担忧《民法典》也做了保护性规定: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