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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经济赋能乡村振兴关键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 王良平   日期:2022-06-09    阅读:2,777次

       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基层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目前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导致三农问题更加突出,“村落空心化”、“集体经济空壳化”、“农民生活个体化”,造成农村共同体崩解。解决三农问题,重塑村落共同体,通过乡村振兴的方式,使资本回乡、市民下乡、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三要素回流,通过股份制经济改革,赋能乡村振兴,当股民、分红利、促增收、助发展,对集体经济的市场化管理和可持续增收,激发乡村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取并分析乡村股份制经济在主体、权利义务、管理等方面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以期规范农村股份制经济改革和运营,助益乡村振兴发展。

      关键词:乡村振兴  股份制经济  集体产权 

      乡村振兴战略系党的十九大所确定的新时代重大历史任务,2018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乡村振兴的战略意义和工作重点。为配合国家政策的落地,202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施行,对乡村振兴在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均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法律上给予了重要保障。

      从2018年至今,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第一个五年期,我国多个省份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并进行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等多项基础工作。据统计,截止去年年底,在各地试点村社的实践引导下,全国共有53万个村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股份制经济赋能乡村振兴,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关键步伐。

      一、农村集体股份制经济概述

   (一)农村股份制经济的基本概念

     从本质上来说,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在广义上指各类企业的出资构成企业的注册资本,这种出资均可称为股份,而合作制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劳动联合与资产联合的方式构成的合作体制,以农村合作制为基础,将股份制经济模式引入农村,是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变革的产物,并不是完全意义的企业管理模式,而是将村社治理推向市场化的一种现代形式。

      所谓农村股份制经济,即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引入股份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以农村社区的资金、资产和资源集体所有为原则,将使用权和经营权从中分离,其核心是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流转顺畅、严格保护,以建立现代企业形式,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资产的分配。

    (二)农村股份制经济的特点

     1.建立形式多样化。因全国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在农村股份合作制度的建立形式上各有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为基础的股份制形式,即股权的配置主要考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情况以及对集体土地的贡献等因素,从外观上而言农户虽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实际的经营管理已由合作社来承担,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被虚拟化。二是将集体资产合并转化为企业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持有集体企业股份的形式获得相应的权利义务。三是将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全部或部分量化,以农村社区集体股份制的形式进行集体资产的管理、收益和分配。四是专业化的合作,即将分散承包的土地进行整合,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种植及产、销一体化,按劳动力贡献和入社土地面积比例分配收益。

     2.决策程序民主化。在民主决议程序上,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治形式,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为民主决策机构,确定股份制改革的方案、组织形式、股份制成员、议事规则等重要内容,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关被确定后,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3.股权构成多元化。在农村股权的配置上,根据集体资产的性质,将权益的占有分配指向不同的主体,由此设置集体股、个人股、募集股(现金股)三种不同类型的股权。个人股显而易见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个人享有利益的分配。集体股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开支,不同于社区管理的财政拨款形式,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成本由组织自行承担,而村集体资产的收益是该部分款项的主要来源。募集股主要针对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所引进的外来资本,目前实施的村社并不多。

     4.运作模式企业化。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参照了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定机构,人员的构成亦由股东、董事长、社员等组成,经营决策程序按照股份制章程执行,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模式基本相同。

    (三)农村集体产权变革的历史演进  

      对于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并没有统一的阶段性划分定论,综合已有的理论和素材,本文将其分为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改革开放早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四个时期。

      1.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萌芽阶段,主要表现形式为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互助组的组织特征为自愿组合、换工互助,产权安排为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生产要素共享,分配方式为等价交换、收益归农户、换工差额进行结算。初级社的组织特征由个体经济转向合作经济、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产权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变、部分使用权归合作社、劳动归合作社,分配方式上按劳、按土地与按生产资料相结合、社员根据入股土地的多少取得收益。高级社的组织形式为统一经营、计划生产,产权安排上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少量自留地使用权归农户,分配方式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2.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人民公社时期,为农村产权制度的强化阶段。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等相继颁布,人民公社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原先的乡镇体制被取代,逐步形成了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从产权形式上来看,在国家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集体自主管控的产权形式并没有真正的形成,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都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

      3.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改革开放早期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变革时期。其中显著的表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的推进,乡、镇政府和各种合作经济形式建立,“政企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因此瓦解,原有的公社被乡镇政府所取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这一阶段集体产权制度的特点是,农户从村集体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且该阶段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4.20世纪90年代至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阶段。改革开放后,因异地转移就业、农村人口流动等因素的影响,农民不再受限于世居的土地,一方面城市化的进程快速推进,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趋于虚化,集体资产利用率降低。这一时期的集体产权改革,主要集中在调整所有制和产权结构等方面,由此也产生以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二、股份制经济赋能乡村振兴关键法律问题提取与分析

      通过股份制经济赋能乡村振兴,系以明晰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产权关系为核心内容,引入企业管理形式的组织架构,建立合理的股份分配体制,将现代化的企业形式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合作制度相结合。而传统企业理论与中国乡村实际结合,不可避免地反映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笔者结合实际,提取了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主体定位不明

    《民法典》总则编第九十六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属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法人形式。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在建立形式上,法人也比非法人组织在外观登记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大致上已分化为四种类型,主体定位上存在概念模糊、界定不明的问题。

      一是“城中村”。“城中村”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已失去原有土地所有权,在行政管理上通过“撤村并居”被整体搬迁安置,事实上已不存在村社区的实体形态。但村集体在土地征收中取得的非农经营性资产,比如用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店面房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具有分配的权利。所以上述这些“城中村”近年来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将集体资产分配权益按一定规则量化至村民个人,而合作社只负责资产的管理分配,不再处理事务性的工作。

      二是经济强村。这类村社因乡镇企业起步早,原始资本积累较好,经济基础雄厚,股份合作制经济在该类村社的施行一般较为成熟,与市场化接轨的程度也更高,所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设置上,权利义务较为明确,通过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设立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土地、分配利益;对外以设立的市场主体代表集体利益,参与各类市场活动。

      三是经济薄弱村。这类村的集体经济基础较差,集体资产形式比较单一,除了土地和一些资源性资产外,几乎没有其他非农经营性资产。所以很多村以出租的方式取得收益,股份合作社虽然建立,但基于资源性资产区域限制和管理人才的缺乏,在主体职能上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四是空壳村。显而易见,这类村因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股份合作社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比经济薄弱村更为受限。

      从组织架构上看,虽然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多数形式存在,但受历史原因和实际现状的双重影响,其在职能上与行政事务仍然存在混同,往往合作社的董事长同时还是村支书或村主任,主体定位不明造成了管理上的形式粗放,限制了村级经济的发展。从市场经济的实践意义来看,集体资产因其产权特殊性,由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控制和管理,在管理效用上是明显优于非法人组织的。这也就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同样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在法律上要具有法人地位。《民法总则》中首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改变了原有集体所有制下产权模糊的缺点和管理形式不明的尴尬局面。因此,有必要充分利用并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形式,从而加强集体资产的有效流动和持续收益。

     (二)股东身份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冲突

      股份合作社中的股东身份与企业股东不同之处在于,其身份前提是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属性较为特殊,主要表现在对集体土地的依附和天然性等方面。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在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中,一旦通过民主决议程序确定股东身份及股权配比,新成员的加入和退出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具有较大的限制性。企业股东的变动则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理规则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而言较为开放。相较于企业股东变动规则,农村股份制经济的股东资格呈现出一定的封闭性,资格权的认定与取得都有严格的身份限制。

      目前许多村社的股份制改革都是一次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股份制改革后,股东身份即被固化,除村级自治范围内的继承转让外,股权是无法流转予原始股东以外的成员。但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事实上并不是静态的。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来看,主要有几种方式:第一,原始取得,即初始认定取得,其中包括世居农户、土地承包时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因国家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入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农户等;第二,法定取得,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包括结婚、收养等姻亲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三,程序取得,包括《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九条所明确的经民主议定程序而取得情形等。

      根据上述情况,这就意味着股东身份的固化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动态化之间是存在一定冲突和矛盾的,进而会影响集体资产的合理分配。近年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也印证了该类问题的客观存在。

    (三)股份制与合作社的融合障碍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主力,从企业基本法律形态方面而言,采用资本和劳动力共同协作这种形式的合作社应该说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市场主体。而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更加特殊的是,因为集体资产的不可分割性和集体成员的特殊身份属性,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分配原则虽然引入了股份经济,但与股份公司相比是有原则性差别的,这种差别也凸显出两种制度在融合上存在的障碍。

      一方面,农村合作社中社员权利的来源具有显著的身份性,取得股份代表成员资格的认定,而持有股份的相应财产权利则从属于成员权利。在权利分配方面,合作社中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以持有股份来区分权利的大小。以公司为载体的股份制经济中,股东的权利来源于出资,是单纯的财产权利,“资合性”特征决定其一股一票制。因此将股份经济引入乡村,在股权表决、决策程序上如何既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又激活市场活动的参与形式,存在一定的矛盾。

      另一方面,因社员权利来自其成员资格,除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流转,合作社的成员权利是不可对外转让的,因而为取得成员资格并承担成员义务而缴纳的入社股本同样不可转让,社员退社也只能从合作社退股。公司股权因为是单纯财产权利,所以是可以转让的权利,股东有权依法进行股票交易或股权转让,相比之下,农村股份制在股权的有效流转上则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

      此外,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天然的地域性和社区性,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法律规定不能任意消灭,也不能轻易宣布解散和清算,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现经营性的僵局,没有有效的重整或者退出机制,如果有债务问题,也很难进行规范化的处理,整体局面将很难破冰。

    (四)农村股份合作制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衔接不畅

      为加强土地的集约利用,目前多地区以城中村改造、宅基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等方式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政策,农村土地因宅基地使用权人拥有批地建房的权利,因此在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上增加了以可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的方式。这一安置方式充分考虑了农村实际,保障了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在可安置人口的认定上,对于已进行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村社在政策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冲突。集体土地征收政策中的可安置人口一般按照被征收人家庭常住户口在本村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应迁未迁、挂靠、寄居、寄养、寄读、已享受过房政策的人员等不计入可安置人口。那么也就意味着,计入可安置人口的人员与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的人员并不完全一致。房屋、土地依次被征收,但土地补偿款的发放系以股权证为权利基础,可能会有部分农户的房屋虽然被征收,但其家庭成员却无法享受到土地款补偿的问题。

      事实上上述问题也是成员身份问题的延伸。受农民进城务工导致的人员流动及村社城镇化建设等因素的影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暴露出的利益分配不均衡,政策与体制衔接不畅,给土地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引起诸多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

      三、股份制经济赋能乡村振兴中的关键法律问题破解路径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将股份制经济引入乡村振兴,为创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重要形式,为“三权分置”政策的实现奠定重要基础。如何在法治框架下,优化农村股份制经济,则至关重要。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化运作

      经过股份制改革后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不仅承担了集体资产管理、运作、分配等经济职能,还兼具村集体公益性事业服务的社会职能。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包括作为土地发包主体进行土地的发包;作为集体资产的出租方取得物权租赁收益等;对集体资产进行修缮;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农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农业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国家已通过法定形式确定土地承包关系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就意味着直至2057年12月31日前,以土地为基础的集体资产经营权将长期与所有权、承包权分离,而农村人口的持续分散并外向流动,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更专业的要求,加之集体土地入市等政策导向,集体经济组织将作为独立的市场活动主体活跃在现代经济领域。上述的这些形势变化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在将股份制引入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活动主体效用,以现代化的管理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可以探索将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折价成一定金额的股份,投资入股于市场主体;或将经营性资产、物业的经营权让渡给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将取得的股份分红收益或租金收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再分配。将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完全分离,引入外来资本和人才,以市场运行方式激活集体经营性资产效用,由单纯依赖土地向其他产业融合发展转变,丰富集体经济组织的增收渠道。 

      针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应建立责任机制,以聘用制的形式引入专业人才,确定经营管理者任期计划目标,通过年度考核的方式,以集体资产的绩效确定聘用人员的报酬。

   (二)明确股权证对于固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效用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数量是动态的、变化的,随着死亡、出生、婚嫁、收养等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发生,成员数量随时发生着增减,如不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永远只是一个飘浮的气泡,这些资产缺少真正的权利归属,也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实行股份制改革后,使得集体资产有了真正权利人,并以发放股权证的方式予以固定权利。这种固定权利更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架构的稳定,有利于成员之间的联结,有利于资产有效管理和运行,也使收益分配有了明确的凭据。

      股权证因成员的死亡发生继承,或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而转移,但不应以身份作为权利认定基础,而应以股权证作为权利认定基础。对于外来投资者的引进,也应遵循股权这条主线。但是,不能因此完全限制股东资格的变动。一方面,应引入一定数量的外来投资者,使其成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非社员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的投资规则享受收益分配权。另一方面,要实行股权更新机制,特别是在个人股的设置上,及时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更新原村级资产的权属关系,进行股权的量化。在股权的继承和转让,应同时考虑个人股和集体股的流转形式,不能因为改革一刀切地固化所有的权利义务,将“资格权”与“成员权”进行剥离,明确股权证的适用效力,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长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优化股权管理、盘活股权效用

      根据目前村社土地征收征用、撤村建居和实际居住情况,区分具体的股权管理模式以适应不同类别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对于已经撤村建居的村社,因从实体形态上已经无法实现村落聚居,要实现统一管理较为困难,实施静态的股权管理模式,即股权不变动、可继承、可转让、不退出,对股权进行一次性配置更具有可操作性,股东利益分配上以户为原则,家庭成员认定资格后也不因过世、婚嫁等失去相应的资格。第二,实行前节所提到的动态管理方式,与引入股份制之前相同,在每次集体资产分配时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优点是可根据时间长短、贡献大小确定不同的权益分配比例,对于新增社员的权利有更大的保障,但同时也会引发新老社员之间的矛盾,量化分配比例缺乏标准,形成民主决议有一定困难,甚至会陷入僵局。

      因此,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利益的分配模式,原则上按股份比例进行分红,遵守企业管理中的基本分配原则,更具有合理性,也使股东对于利益分配有确定的预期,能充分调动其参与经营的积极性,加强社员之间的联结,更有利于重构乡村的社会组织,增加村民对村集体组织的归属感与认同感,重塑村落共同体,使乡村振兴战略得以实现。

      其二,为实现社员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农村股权上应允许设置质押等担保效能,赋予股权资产一定的金融性,盘活股权资产的流动性,使乡村发展资金缺乏能得以缓解,真正发挥乡村资产的效用。此外,应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对股份合作社运营中,具有较高生产能力或工作成效的组织成员,可以项目分红、现金增股等创新配股的方式来达到经营性激励和收益性分配的均衡平等。

    (四)农村股份合作制度与区域性政策的衔接与完善

      中国农村体制属于典型的二元体制,在传统村镇生活图景里,村落是村民的基本组织单元,由这个单元扩散并构成村级自治组织,并形成了特有的社会圈子。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这种“乡政村治”格局发生巨大改变,国家权力运行也直接延伸至这个单元。在国家政策影响下,“智慧城市”、“未来社区”等理念切入并应用至村社。为实现这类国家治理目标,往往需要通过政策去进行推进、实施和改变。但我们要注意到的是,政策是自上而下的阶段性行政产物,而制度是长久形成的较为稳定的运行模式。

      以区域征收政策为例,每个区域的政策可能均不同,村社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情况、已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情况亦不相同,在政策的制定上,还是要考虑到村社的实际情况,在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基础上,严格房地一体的原则,不可进行切割处理,同时应设置合理征收补偿条款,使失地农民不仅能得到房屋的补偿,也能得到土地的补偿。

      四、结语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

      农村经济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中国农村改革是中国农民的一大创造,那么在大力振兴乡村的国家战略背景下,引入股份制经济,优化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无疑是一支强心剂,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对这种创造性活动给予客观、真实的记录和理性、深刻的引导,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薄弱环节在乡村。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法律保障则是推进治理的有效手段。


 1.胡伟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治理的影响研究》,2020年6月,第62-68页。

 2.方维亮:《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资格》,《农家科技》中旬刊, 2018年第8期,第100-101页。

 3.杜万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254-256页

 4. 张兆康等:《关于切实化解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权难题的实践与思考》,《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16期,第1-2页。

 5.葛裴:《浙江省江干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2013年1月,第10-15页。

 6. 冯俊锋:《乡村振兴与中国乡村治理》,2017年12月,第63页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