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行业要闻 >> 律协动态
省律协举办第五期破产管理人培训班
日期:2017-12-04    阅读:5,903次


  12月1日至3日,省律协第五期破产管理人培训班在杭州举办。省律协副会长唐国华、副秘书长曹悦到会。本次培训邀请了最高法、省法院、市中院资深法官,国内著名大学专家教授,省国家税务局及省级企业负责人等进行授课。全省律师破产管理人代表、非破产管理人律师、注册会计师破产管理人代表、法院代表及省外破产管理人律师代表500余人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是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后,根据省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省法院、省律协共同商定的“浙江省破产管理人会商机制”的相关要求,对列入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个人开展的第五期专业培训,旨在进一步提高我省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推动我省破产管理业务有序发展。
  开班仪式上,唐国华副会长指出,破产管理人业务是一个既宏观又微观,需要保护和处理多方利益群体、多种法律关系的复杂业务。同时又具有个案差别、地区差别、行业差别、不同发展时期的差别,新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其复杂性、多样性要求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必须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执业技能和管理技能。他希望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律师和会计师互相合作,在破产案件中承担不同的专业职能,有效协作、形成凝聚力,共同完成破产管理人工作。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林法作了题为《房地产企业破产审判中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的讲座,重点分享了湖州地区法院在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时建立和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的成功经验,为参会管理人今后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韩长印结合自身多年对美国破产法的研究,作了题为《美国破产法的借鉴意义》的讲座,围绕美国破产案件审判的专业建设和联邦托管人制度等问题介绍了美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最终落脚于美国破产法对我国破产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战成结合其深耕破产法和税法多年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务操作经验,作了题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的讲座,就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14个问题进行了重点解读,为学员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处理涉税问题提供了实务指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综合组组长王雄飞结合自己多年来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研究心得和实务经验,作了题为《企业重整程序中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的讲座,介绍了浙江省管理人工作发展的大致脉络及浙江省目前破产审判的最新动态,并对企业重整中的重整理念问题、合并破产等7个重点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杜军作了题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企业破产审判若干重点问题研究》的讲座,采取法条解读结合案例列举的方式,就近年破产审判领域取得的成果、破产审理的基本问题等内容进行讲解,并对管理人协会、管理人报酬等管理人制度改革提出了设想。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团队作了题为《重整与重组中的财务顾问价值分析及案例分享》的讲座。樊云一总监对财务顾问的价值进行了分析;黄咏诗合伙人从程序方式、主管机关等方面对大陆和香港的破产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关优化建议;苏涛总监对上海德宏重组案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行部邱江民以《浙商资产在破产业务中的定位及与管理人的互动》为题,作了相关经验分享。
  在培训过程中,还专门召开了“管理人履职与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研讨会。省法院入册的22家省级管理人机构代表在会上作了交流。在管理人履职方面,与会代表就管理人摇号或竞争选定、履职权限、履职风险、管理人报酬及团队建设等方面,结合自身经验做了发言;在“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上,与会代表建议细化分级管理机制,并对动态管理的评价主体、内容、程序、边界等提出了各自的建议。省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晓鸣表示,省法院将展开进一步的调研与研讨,着力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机制,保障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权益,更好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



来源: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姚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