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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龙(公开谴责 丽水)
日期:2021-11-24    阅读:12,132次

丽 水 市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丽律处字〔2021〕第6号


      被处分人:林龙,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翔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1201710812649。

      关于林龙律师在法官离任后两年内违规从事律师执业的情况,经丽水市司法局移交,本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7月23日对林龙违规行为决定立案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林龙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林龙自愿放弃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15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林龙律师从某市人民法院法官一职离任后两年内,在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8件。在纪律委员会调查过程中,林龙律师主动接受调查,积极配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关于林龙律师违规执业的调查报告;

      2.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

      3.莲都区司法局向某市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

      4.某市人民法院复函;

      5.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

      6.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字2401号、(2016)浙1102民初6860号判决书、(2017)浙1102民初113号、(2016)浙1102民初2401号等材料。青田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1民初1823号、(2016)浙1121民初1821号、(2016)浙1121民初1822号民事裁定书等。

      7.林龙本人的情况说明、黄某律师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刘某丽的情况说明。

      本会认为,林龙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林龙未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在核查时发现其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在纪律委员会调查过程中,林龙律师主动接受调查,积极配合。

      综上查明的事实、证据,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九)项的规定,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讨论并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林龙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丽水市律师协会  

2021年9月26日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