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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置破产财产
日期:2021-03-17    阅读:1,901次

  2020年8月法院受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指定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调查,发现该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将其房屋土地出租给另一家公司并进行生产经营,同时破产企业的80余名职工在未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承租人处从事相关工作。

       在该等情形下,如果解除租赁合同进行破产财产处置将会引起承租人停产、职工失业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管理人综合考虑并多次调查分析,将相关情况汇报法院,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征询了属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听取了承租人的想法,拟定带租拍卖的方式处置资产。因本案发生在疫情防空期间,管理人采用线上债权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并提前将会议资料发放给债权人,给予债权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表决,最后该方案以100%高票通过了债权人会议决议。随后管理人及时启动了资产处置,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不动产的联审调查,最后该案从法院受理到变价后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仅历时6个月。



来源:绍兴律协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