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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法典谈企业诚信应该如何构建
日期:2020-09-11    阅读:2,944次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契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能否遵守契约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与发展,更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的普遍内心认同,是社会公众基于对法治的尊崇、敬畏、捍卫和厉行,而形成的合理、稳定的预期。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生的动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我国现阶段法治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重构诚信社会,而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企业诚信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笔者将结合《民法典》的学习,从下述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一、以法治文化统领企业信用建设

“诚信”是指“处于各种关系中的社会主体,内诚于心、外信于人、诚实无欺、恪守信用的符合社会规范的品质规范和行为规范”;张国臣教授认为,企业诚信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秉承诚信准则,遵守法律及合同、遵循市场规则,并以此来获得其他行为主体信任的道德行为。企业信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张国臣教授从生产、经营领域、社会责任感三个方面概括了当前企业诚信的突出问题。早在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就发布了《社会心态蓝皮书》,其调查显示社会的总体信任指标在2012年进一步下降,且已降至及格线以下。多年来有关部门采取了各种积极措施、甚至重拳出击,希望能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在法律威慑、政府治理及社会舆论监督下,包括企业诚信在内的社会总体信任问题有所好转,失信现象较前些年大大减少,但是,还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企业失信现象屡有发生,笔者曾经在企业工作多年,对此有切肤之痛 。

“诚实守信”既是一个品质规范、道德规范、交往规范,更是一个法律规范,它与法治具有法理上的必然联系。诚信体现着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则是法律、特别是民商法律的精髓。在大陆法系的民事立法中,它被称为“帝王条款”,早在罗马帝国时代的《查士丁尼法典》之《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就写明: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給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我国《民法典》第七条确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诚信即诚实守信;而在第八十六条关于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中,更明确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除了基本法以外,我国的《票据法》、《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也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了企业及经营者的诚信原则,这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将诚信纳入法治文化研究及建设目标的法理依据。

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诚信问题,必须从深层入手,即培育诚信文化。将企业诚信建设置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整体框架中,就是在法治文化建设中通过制度、机制、文化,使上述法律原则、法律规定转化为企业经营者的法治信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通过内化于企业家的灵魂深处,再外化于企业。

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治中国的精神构成要素,日益成为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法治文化建设将成为企业诚信建设的利器。夯实诚信的法治基础,惟此才能达到企业信用标本兼治的目的。

二、企业信用建设的重构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前已述之,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所具有的深沉文化内涵,是法治信仰、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原则、法治价值、法治习惯的总和;然而,要把这些抽象的概念转化为社会公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行为习惯,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把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必须通过具体的载体、措施和路径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企业是在具体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它是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多要素的组合,营商环境的打造与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外部条件,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区域内企业的状况,并对其是否能诚实守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因此,法治文化建设,首先应净化企业赖以生存的大环境,在建立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同时,加强诚信政府、诚信商务、诚信社会的再造;与此同步,加快企业诚信标准体系的建立、设立企业“红黑名单”、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以法治理,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具体监管体制,优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利用大数据整合区域内企业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企业诚信信息、形成褒扬诚信的政策导向。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从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等十个方面提出了29条具体措施,这是我们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指南。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它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法律的强化与道德的教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两个特征,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两个抓手,因此,在依法治理的同时,还要借助于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特别是数千年沉淀下来的诚信风范,立足于国情和区域发展的特点,由此,才能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本区域市场经济运行的营商环境。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加强合规建设

要真正把诚信作为企业“软实力”的体现,除了建立和完善法治营商环境外,更多地还是要依靠企业合规建设,在公司治理上下工夫。

企业公司化的最大特点,就是股东仅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使一些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实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或公司形骸化、股东金蝉脱壳的例子不胜枚举,“老赖”们让债权人吃尽了苦头,也破坏了市场经济;此外,出资人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及内控缺失的情况下,公司高管等内部人侵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构建信用企业,一方面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治理。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信用建设和企业治理相辅相成,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制度前提。

“诚信理念是企业的存在价值、经营思想的综合体现”。企业加强治理,其实是企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而以自律为主,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例如把诚信建设纳入公司章程、企业内部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守信制度;创建合规文化,将诚信文化贯穿于内部管理机制的全过程,明确股东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增加企业信息透明度等等,让“不诚信”的端倪暴露在阳光下。

(三)整合法律资源,将失信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

徐显明教授认为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因此企业信用建设,首先要加强制度供给。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也不断加大,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些关于涉及企业信用方面的法规、规章、条例,初步形成了一套保障企业诚信的法制体系。但是,我们也看到,目前立法的层级还不高,为此,笔者认同有学者提出的关于出台专门的《企业诚信法》的建议;并且更进一步认为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应将信用立法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大力推进,适时修订、补充相关法律,将诚信思想贯穿到具体条文中。

其次,在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尚未出台前,在合宪性及不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加强地方立法,根据本地区企业诚信问题进行创制性立法,通过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明确惩戒对象,把某些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以法治彰显道德约束。

所谓“整合法律资源”,就是从立法、司法到执法,对“失信企业”编织成一个完整的网络,形成协同机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不少省市都先后出台了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文件;下一步,应加强在立法与司法及执法领域的统筹协调进行共治,使失信企业及其经营者无处可遁,从而促使其必须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在客观上达到诚信建设的目的。

三、营造诚信文化、增强员工诚信经营的自觉性

企业诚信不仅仅体现为制度规范,还是一种精神信仰、一种经营理念、一种价值选择,它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这既是对“信用”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法治文化建设提出的要求,企业信用的建设,说到底要靠文化的浸染,特别是法治文化的建树,因为法治文化是一整套思想、价值和行为体系,包括熔铸在人们内心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镌刻于法律制度中的法治价值和法治权威,贯彻到行为方式上的行为习惯和行为准则。从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诚信建设由纯粹的道德规制被提到了道德与法制共治的高度,因此,我们要把企业诚信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纳入普法工作中,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按照《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坚持不懈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进行制度文化建设的同时,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培养诚信品质。

综上所述,“诚信作为一种精神文化,根植于社会之中,存在于社会一切交往之中,既表现为公民个人之德,也表现为行业群体之德,还表现为社会的精神风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要通过对《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把企业诚信建设纳入法治文化建设中,要让企业经营者实现自律,并且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依法守信可以实现利益期待,而违反诚信义务,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最终达到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目的。

注:信用有广狭之分,广义的信用是一个伦理学范畴,含有诚信之意,狭义的信用是一个经济与法律范畴的概念,是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经济法律行为,本文为方便讨论,对此未作区分。

(作者:汪翊,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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