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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平(中止会员权利 舟山)
日期:2021-12-27    阅读:11,735次


舟 山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舟律纪处字﹝2021﹞第7号

                       

       被处分人:徐建平,浙江离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9199110582616。 

       关于被处分人徐建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一案,舟山市司法局在2021年10月9日作出舟司罚决字〔2021〕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21年10月12日送达本会。

       舟山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徐建平担任浙江离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在2020年6月25日至9月25日司法部统一部署的在律师队伍中违规兼职专项清理活动中,徐建平分别担任的浙江某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和嵊泗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执行董事,先后于2020年9月7日和9月8日退出并整改完毕。专项清理活动结束后,徐建平于2020年12月2日又注册成立了嵊泗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16日,其在提交的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承诺无违规执业情况,隐瞒事实,提供不实材料通过考核并继续正常执业。在2021年3月起全国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徐建平分别在4月和6月两次上报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中都未主动报告违规兼职情况,事后被查实。

       徐建平的上述行为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徐建平在2020年律师队伍违规兼职专项清理活动整改完毕后,明知应当专职执业,仍注册成立嵊泗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2021年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期间未进行主动报告问题,有被查从严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徐建平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事实清楚,且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为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中止律师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即生效。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21年10月13日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