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惰况:

    本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各类案件500多起,其中1990年担任淳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千岛湖3.31"故意杀人事件索赔处理的谈判,提出千岛湖"以湖养湖"的方案,并起草千岛湖旅游门票"一票制"的规定。2000年担任出租车车主的代理人参与"杭州中壮汽车公司"、"杭州长运集团公司"车辆更新的谈判,获得成功,目前该两公司均使用本人起草的合同文本。1998年至1999年在浙江省检察院抗诉银行的借款经济纠纷中,担任银行的代理人,一、二审均获胜诉。2000年在温州农民诉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本人作为温州农民二审代理人,成功地解决了案件的受理问题,使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苍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一审予以受理并继续审理。